新監察法什麼時候頒佈?
一、新監察法什麼時候頒佈?
我國最早最開始發佈的監察法是國務院在1990年發佈的中國行政條例,在2010年的十一屆人大代表會議有修正過。在今年也就是2018年三月第十三屆人大代表會議一致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二、行政監察對象的範圍
行政監察對象,是指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監察機關所監察的組織和個人。原《行政監察法》及實施條例規定行政監察對象的範圍是:“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國家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及國家行政機關依法委託的組織及其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2010年6月修訂的《行政監察法》第二條、第五十條規定監察對象包括四個部分:
1、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實施方案》規定,下列機關列入公務員法實施範圍:中國共產黨各級機關、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機關、各級行政機關、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委員會機關、各級審判機關、各級檢察機關、各民主黨派和工商聯的各級機關)。
2、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是指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中由行政機關以委託、派遣等形式任命的人員)。
3、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組織及其從事公務的人員。
4、國家行政機關依法委託從事公共事務管理活動的組織及其從事公務的人員。
三、對於後三類行政監察對象違紀處理辦法
行政機關任命的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違紀行為。對於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處理有兩種情形:一是對於非行政機關任命的工作人員,由於不是監察對象,只是企事業單位內部人事管理問題,不存在監察部門進行處分的問題,可根據中共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監察部發布2012年9月實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和企業單位人事管理有關規定處理。二是對於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屬於行政監察對象,給予政紀處分根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來執行。對於行政機關任命的企業單位工作人員,屬於行政監察對象,給予政紀處分根據《監察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企業中由行政機關任命的人員參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的通知》執行。
監察法在頒發後,相關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需要按照既定的規定,在監察範圍內行使自己的職權,這既是自己的權力,也是自己的義務,民事主體若發現公職人員沒有履行義務,可以在掌握了證據的情形之下向相關機關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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