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拾得遺失物是不是債?
根據我國《 物權法 》的規定,因拾得遺失物(拾得漂流物、發現埋藏物或者隱藏物),會在失主與拾得人(或公安等有關部門)之間產生一定的法律關係。那麼,拾得遺失物是不是債?今天,小編整理了相關內容為您答疑解惑,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拾得人的義務
1.向失主返還遺失物及孳息。根據《物權法》第109條,拾得人不能因拾得取得遺失物的所有權,失主有權請求拾得人返還遺失物及孳息。返還請求權基礎為返還原物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或者佔有之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2.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有關部門收到遺失物,知道權利人的,應當及時通知其領取;不知道的,應當及時發佈招領公告。須注意:若拾得人(或有關部門)通知或發佈招領公告,在失主與拾得人(或有關部門)之間成立無因管理之債。
3.妥善保管遺失物。根據《物權法》第111條,拾得人在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前,有關部門在遺失物被領取前,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賠償責任。也就是説,若拾得人(有關部門)因一般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特別提示】《物權法》第111條的適用有一個前提條件,僅限於拾得人無侵佔遺失物的行為(即拾得人及時通知失主或者發佈招領公告,此時拾得人的行為已然構成無因管理)。反之,若拾得人侵佔遺失物,則應適用《物權法》第244條的規定,拾得人作為惡意佔有人,無論對於遺失物的毀損、滅失是否具有過錯,均應承擔賠償責任。
(二)拾得人的權利
1.拾得人(或有關部門)的權利。根據《物權法》第112條,拾得人(有關部門)享有以下權利:①必要費用返還請求權。拾得人對遺失物所支出的保管費、維持費、飼養費、通知費等必要費用,有權請求權利人補償。②權利人懸賞尋找遺失物的,因拾得人完成了指定行為(無論拾得人是否知道懸賞廣告),雙方成立懸賞廣告之債,拾得有權要求懸賞人按照懸賞廣告的承諾履行支付報酬的義務。③行使留置權。如果權利人不支付必要費用或者不按照懸賞廣告的承諾履行義務,拾得人有權留置遺失物。因為,權利人的義務和遺失物屬於“同一法律關係”。
2.拾得人(或有關部門)權利的喪失。由於《物權法》第112條的學理基礎是無因管理制度。所以,如果拾得人侵佔遺失物,則拾得人不享有前述三項權利。所謂侵佔遺失物,指拾得人將遺失物據為己有的行為,如失主要求拾得人返還而拒不返還,或者拾得人以據為己有為目的而隱匿遺失物。
(三)拾得遺失物是不是債的邊緣問題
1.無人認領的遺失物的處理。根據《物權法》第113條,遺失物自發布招領公告之日起6個月內無人認領的,歸國家所有。國家原始取得所有權,失主的所有權消滅。
2.拾得遺失物法律規則的準用。根據《物權法》第114條,拾得漂流物、發現埋藏物、發現隱藏物、拾得失散的飼養動物的,參照拾得遺失物的有關規定。
以上就是小編為您介紹的“拾得遺失 物是不是債 ”的相關法律知識 。 當拾得人拾得遺失物據為己有,權利人請求返還原物,拒不返還時,則構成侵權之債。所以拾得遺失物的應當歸還失主,無人認領的歸國家所有,不 能據為己有 , 避免為自己帶來不必要的麻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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