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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不同意債務重組

債權人不同意債務重組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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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不同意債務轉讓怎麼辦

不得發生債務轉讓,債務轉讓行為無效。

我國合同法第八十四條規定:“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該條規定與民法通則第九十一條規定一樣,都明確規定了由債務人將合同債務轉移給第三人時,債權人同意是債務轉移生效的要件。債務轉移未經債權人同意的,則債務人與第三人訂立的債務轉移協議無效。無論是全部轉移還是部分轉移,對債權人均不發生效力,債權人有權拒絕第三人向其履行,且有權要求債務人實際履行合同義務並承擔違約責任。

進行債務轉讓的時候,債務人要與第三人之間達成債務轉讓協議。與此同時,債務人轉讓債務給第三人,因為涉及到債務清償的問題,這會對債權人的利益造成影響,因此法律中明確規定,必須要經過債權人的同意,否則的話債務轉讓行為就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