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債權債務 > 債務債權

撤銷權的一年和五年怎麼判斷

撤銷權的內容在民法中有具體的規定,撤銷權的行使主體,以及行使的條件都有硬性的規定,除此之外,法律不保護躺在權利上睡覺的人,相應的規定了撤銷權行使的期間,超過法律規定的期間就不能行使,下面本站小編為大家介紹撤銷權的一年和五年怎麼判斷。

撤銷權的一年和五年怎麼判斷

一、撤銷權的一年和五年怎麼判斷

1年,是指知道這個事實後1年內必須行使的撤銷權。不然作廢

5年,是指給你5年的時間來知道這些債務人的主觀惡意和客觀行為。如果你5年之內還沒有發現債務人有諸如放棄債權、無償贈與、明顯低價轉讓財產等行為,那麼只要你過了5年,哪怕5年零1天你知道了債務人以上的幾種行為,都無權行使撤銷權。

二、相關法律規定

(一)我國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百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二)除斥期間的經過我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一年期限,屬於撤銷權消滅的除斥期間。除斥期間就是權利存續的期間,即在此期間內權利存在,超過此期間權利消滅。從超過此期間權利消滅的角度來説,除斥期間也是權利消滅的期間。除斥期間的起算日期的確定可區分兩種情況:

1、一方以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合同的,撤銷權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起算。因為在這些情況下,當事人在訂立合同的當時就會知道脅迫、乘人之危的情況即撤銷事由的存在,而倘若不知道,就談不上脅迫或者乘人之危問題。

2、以欺詐手段訂立的合同,以及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和顯失公平的合同,自當事人知道、應當知道被欺詐,或者知道、應當知道重大誤解或者顯失公平的事實之日起算。所謂應當知道,包括根據當時的環境和條件,當事人應當知道事由的存在,即使不知道,也是由於有過錯。

(三)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撤銷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四)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5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超過一年的除斥期間,撤銷權消滅,撤銷權人不得再行使該權利。撤銷權人放棄撤銷權撤銷權屬於撤銷權人享有的民事權利,是否行使該權利是撤銷權人的自由,撤銷權人放棄撤銷權的,法律不予干涉。因而我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三項將“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作為撤銷權消滅的事由之一。撤銷權人明確表示放棄撤銷權的,應當向相對人表示:以行為放棄撤銷權的,自行為完成之日起產生放棄的效力。

關於撤銷權的一年和五年怎麼判斷問題的解答如上所示,一年和五年的區別在於,一年的起算點是知道撤銷權事實後的一年內進行計算,五年的計算則是從發生符合撤銷權行使的事實之日起進行五年的計算,五年是最久的年限,超過這個期限就一定不能再進行撤銷權的行使。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標籤:撤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