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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的物權請求權什麼意思?

一、法律上的物權請求權什麼意思?

法律上的物權請求權什麼意思?

法律上的物權請求權主要是由下列要件構成的

1、須有權利人合法享有物權之事實。物權請求權是基於物權而產生的請求權,物權的存在是行使物權請求權的前提。此要件有如下幾層意義:

(1)權利人享有的須為物權。至於是自物權還是他物權,他物權中是用益物權還是擔保物權,則在所不問(僅影響物權請求權的具體類型,如抵押權不可能行使返還請求權)。若權利人享有的不是物權,而是人身權、知識產權、債權,則不能提出物權請求權。若權利人不是物權人而僅為佔有人,享有的是佔有權,也不能根據物權請求權的規則行使物權請求權,而只能依據佔有保護的規則行使佔有保護請求權(如需受較短消滅時效之限制等)。

(2)權利人是否具有行為能力在所不問。若權利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則由其監護人或財產代管人代理行使物權請求權,在學理上與實務上均當無障礙。若權利人被宣告失蹤,也可由其財產代管人代理行使物權請求權。物權請求權本身不具有單獨轉讓性,但並非與權利人人身不可分離的權利,得由權利人的代理人、財產代管人等代為行使。

(3) 權利人以享有物權為已足,是否實際佔有物在所不向。所有物返還請求權恰以失去對物的佔有為條件。

(4)權利人須為物之現時物權人。曾為物權人而現已喪失物權者,自不享有物權請求權;依法律行為將取得物權但現時尚未取得者,也不得行使物權請求權。例如,甲乙通過合同約定將一幅土地的使用權由甲轉讓給乙,合同已生效,但尚未辦理轉讓登記手續,此時丙在該幅土地旁擅挖壕溝,危及土地之效用,此時僅得由出賣人甲向丙行使排除妨害請求權,買受人乙因尚未成為該幅土地的物權人而不得徑向丙行使物權請求權;若因甲怠於行使請求權而致土地效用受損,乙只能基於債權請求權請求甲折減相應之土地轉讓金或由甲恢復原狀後再行轉讓。同時也説明可以被行使。

二、物權請求權的主要類型和性質

主要類型

(一)返還原物請求權(二)排除妨害請求權(三)消除危險請求權(四)恢復原狀請求權

主要性質

首先,物權請求權是獨立的請求權。其次,物權請求權是物權的權能。

因此,物權請求權可以在物權人的物權受到損害時使用,這項權利在現實社會的使用中也存在一些爭議,主要是有些學者認為物權請求權屬於債權性質,但也有人認為是屬於物權法範圍,不過這些爭議存在即合理,具體使用時要看當地法院支持哪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