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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時候需要擔保人還錢?

一、什麼時候需要擔保人還錢?

什麼時候需要擔保人還錢?

在債務人不能夠履行債務的時候需要擔保人還錢,保證期間經過的效果會因保證方式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1、一般保證,即債權人應先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在強制執行債務人財產後,仍不能清償債務時,債權人才能請求保證人還錢。

在這種情況下,債權人必須在保證期間內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否則保證人不再負有還錢的責任。

2、連帶保證,即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還錢也可以要求保證人還錢。

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內沒要求保證人還錢,那麼保證人不再負有還錢的責任。

相關法律可參考: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條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二、擔保物權的擔保範圍是什麼?

擔保物權的擔保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保管擔保財產和實現擔保物權的費用。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目前債務當中存在擔保,對於債權人來説是非常有利的,因為在債權人不能夠實現自己債權的時候,完全是可以通過人民法院起訴或者是通過協商的方式要求保證人承擔責任。而且根據民法典當中的規定,連帶責任保證是可以由債權人選擇起訴債務人承擔責任,或者是選擇起訴擔保人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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