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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債權轉擔保人

擔保債權轉擔保人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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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人




    擔保人的設立



    擔保人具有法律規定的資格,即滿足所需條件:



    (一)與本案無牽連;



    (二)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三)在當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



    (四)有能力履行擔保義務。



    (五)沒有明顯的違約記錄



    擔保人即保證人,根據擔保法規定,第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這裏的第三人即擔保人,包括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這裏的債權人既是主債的債權人。這裏的-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稱為保證債務,也有人稱保證責任。



    擔保人與債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保證合同



    因此作為經濟擔保,雙方之間必須簽署一份擔保書才能證明貸款的可信度。同時在進行書寫擔保書的過程中,雙方應當明確內容,以及具體的擔保時間和證件的合法性,以免在後續引起不必要的糾紛問題。當然在擔保期間,雙方的關係在法律意義上存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