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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債務整體轉讓協議

債權債務整體轉讓協議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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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體債權債務轉讓税法


債權轉讓需要繳税。


  1、債權轉讓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税。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税法》第六條規定, “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對於
“轉讓財產收入”的具體含義,依據《企業所得税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明確規定,轉讓財產收入是指
“企業轉讓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股權、債權等財產取得的收入”。因此,轉讓債權的公司如有超出債權的轉讓所得,應一律併入其收入總額計徵企業所得税。


  2、印花税。

(1)印花税採用列舉的方式確定徵税對象,《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税暫行條例》並未將債權轉讓合同作為應税憑證。所以除非債權轉讓涉及不動產、股權等財產的轉移,否則應不徵收印花税。

(2)債權轉讓合同不是印花税所列應税憑證,所以不用繳納印花税。

3、營業税  企業轉讓債權,從營業税暫行條例的規定,也沒有繳税依據。營業税僅對應税勞務、轉讓無形資產和處置不動產徵税,而
“債權”的轉讓並不屬於營業税徵税範圍,故無須繳納營業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