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擔保人不還錢怎麼辦?
一、被擔保人不還錢怎麼辦?
需要擔保人代為償還。
提供抵押物的,在債務人不能清償時,債權人可以申請法院拍賣擔保人提供的抵押物,以該抵押物的變現價值優先獲得清償。提供人保的,以擔保人的所有財產承擔保證責任。
二、擔保人的條件有哪些
1、保證人的代為清償能力。
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
保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保證,目的在於保證債權能夠得到實現,或者説債務能夠得到清償,因此,具有代為清償能力是保證人的基本條件。
代為清償既包括代為金錢性質的清償,也包括代為履行其他給付。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形式包括代為履行債務和承擔債務不履行責任兩種,二者在一定條件下可以互相轉化。
關於保證人資格的基本要求並非強制性規定,故不能以保證人不具有代償能力為由認定保證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
2、提供保證的合格主體
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凡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都可以作為保證人。對於可作為保證人的“其他組織”.
3、禁止提供保證的主體。
下列主體不得作為保證人:
未經國務院批准的國家機關。
國家機關不得為保證人,但經國務院批准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國際經濟組織貸款一般由國家有關主管機關負責借人,然後按有關規定轉貸給國內有關單位。在轉貸時,一般要求國內借款單位提供還款擔保,這種擔保得由國家機關提供。如外國政府貸款的轉貸,就要求借款單位提供省、直轄市、自治區或計劃單列市計委的還款擔保。
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公益是不特定多數人的利益,一般是非經濟利益。如果允許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為債權人提供擔保,極有可能減損其用於公益目的的財產,無疑有違公益法人的宗旨。因此,法律不允許它們作保證人。
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因其主體資格、清償能力等方面的原因,不宜充任保證人。
債務關係成立時,債務人提供了保證人的,那麼債務人不履行償還債務的義務時,擔保人就需要承擔償還債務的責任,擔保人歸還了債務不代表債務人就可以不用還款了,擔保人可以向債務人繼續追討,發生了糾紛無法協商解決的,可以通過法律途徑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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