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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財產分割有哪些特殊規定?

財產分割律師:離婚財產分割有哪些特殊規定?

離婚財產分割有哪些特殊規定?

杭州財產分割律師今天要講的是,離婚案件除了我們平常所説的一般分割原則外,法律還對這些財產分割作出明確的規定。

1、夫妻雙方分割共同財產中的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時,協商不成或者按市價分配有困難的,法院可以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

2、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准許;

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變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3、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當事人就前款規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後,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法院提起訴訟。

4、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雙方不能達成協議的,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不動產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由不動產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5、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作為繼承人依法可以繼承的遺產,在繼承人之間尚未實際分割,起訴離婚時另一方請求分割的,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在繼承人之間實際分割遺產後另行起訴。

6、夫妻之間訂立借款協議,以夫妻共同財產出借給一方從事個人經營活動或者用於其他個人事務的,應視為雙方約定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離婚時可以按照借款協議的約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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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籤:分割 離婚 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