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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方和債務方的含義

在債務合同中,當事人主要是指債權方和債務方,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雙方應當各自履行自己的義務,並享有規定的權利。那麼債權方和債務方的含義是什麼呢?雙方各自的權利有哪些?接下來本站小編將為大家作出解答。

債權方和債務方的含義

一、債權方和債務方的含義

1、債權方是債的關係中有權利要求另一方(債務人)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當事人。在債的關係中,債權人是特定的,只有該特定的權利主體才有權要求義務主體履行約定的義務。負有履行義務的人如不履行義務,債權人有權請求司法機構強制其履行。如果債權人由於對方不履行義務而遭受到經濟上的損失,有權要求賠償。債權人還享有代位權和撤銷權。

2、債務方通常指根據法律或合同﹑契約的規定,在借債關係中對債權人負有償還義務的人。在財務會計學的術語中,債務人是指欠別人錢的實體或個人。簡單地説,債務人也可以理解成是買方,而對應的債權人可以理解成賣方。

二、債權方和債務方各自的權利

1、債權方的權利

強制執行是指法院強制執行債務人的財產,折抵債務,如果債務人沒有財產可供執行,就會暫不執行,一旦發現債務人有可執行的財產,法院就會執行。如果債務人阻撓執行,法院可以對他採取強制措施。

2、債務方的權利

《民法典》(2021.1.1生效)從公平原則出發,賦予了債務人諸多權利:

(1)同時履行抗辯權。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條:“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後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2)後履行抗辯權。在雙務合同中,應當先履行的一方當事人未履行或者未按約定履行,到履行期限的對方當事人享有不履行、部分不履行的權利,這種權利就是後履行抗辯權。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條:“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應當先履行債務一方未履行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3)不安抗辯權。不安抗辯權又稱先履行抗辯權,指雙務合同成立後,應當先履行的當事人有證據證明對方不能履行義務,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義務的可能時,在對方沒有履行或者提供擔保之前,有權單方中止履行合同義務。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條:“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以上就是本站小編為大家介紹的債權方和債務方的含義相關知識,從中可以看出債權方和債務方兩者是相關聯的,如果債務人不按照約定履行約定的義務,那麼債權人有權向法院起訴要求其強制履行並承擔所產生的經濟損失,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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