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糾紛強制執行期限
債務糾紛強制執行期限一般是六個月。執行期間是六個月,如果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這六個月主要是指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執行法院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執結(非訴執行案件即由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由法院採取強制措施,保證具體行政行為的實現,此類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執結)。有特殊情況須延長執行期限的,應當報請本院院長或副院長批准,申請延長執行期限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前5日內提出。
《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三條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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