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意撤銷權限制是什麼
一、任意撤銷權限制是什麼
贈與人任意撤銷權是指未經公證的贈與、或非履行道德義務的贈與,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以前無需任何理由均可撤銷贈與的權利。《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條規定了贈與人享有任意撤銷權,即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其目的就是賦予贈與人與受贈人達成合意後法定要件實現前以悔約權,使贈與人不致因情緒衝動,思慮欠周,貿然應允將不動產等價值貴重物品無償給與他人,既受法律上的約束,遭受財產上的不利益。
二、贈予人的任意撤銷權和法定撤銷權有何區別
贈予人的任意撤銷權與法定撤銷權有如下區別:
第一,立法宗旨不同。任意撤銷權實際上是賦予了贈予人在贈予合同生效後、實際履行前享有反悔的權利;而法定撤銷權則是基於社會倫理道德的考慮,否定忘恩負義的受贈人享有請求交付和繼續保有贈與物的權利。
第二,撤銷的內容不同。任意撤銷權撤銷的是已經生效尚未履行的贈與合同,權利行使消滅的是債權行為的效力;而法定撤銷權的撤銷對象區分兩種情況;合同尚未履行時撤銷的是贈與合同,已履行時撤銷的是轉移贈與物所有權的物權行為。
第三,行使階段不同。任意撤銷權需在贈與財產權利實際轉移前行使;法定撤銷權則在贈與財產權利實際轉移前、後均可行使。
第四,行使條件不同。任意撤銷權只有行使時間上的限制,沒有法定事由的要求;法定撤銷權則必須在具備法定事由時才能行使。
第五,行使後果不同。行使任意撤銷權的結果是是贈與人免除履行義務,效果上相當於合同的解除;而行使法定撤銷權後,沒有履行的不再履行,已經履行的,發生贈與物的返還。
第六,適用範圍不同。贈與人法定撤銷權的適用範圍及於全部的贈與合同;而贈與人任意撤銷權的適用要受到合同形式或性質的限制。
我國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條規定,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能任意撤銷。因此,贈與人法定撤銷權的適用範圍要比任意撤銷權更為廣泛。
如果不對任意撤銷權加以限制,可能會出現亂用撤銷權的撤銷行為出現,妨礙社會和市場的正常秩序。行使任意撤銷權必須合法合規,如果是違法行使撤銷權也是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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