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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糾紛辦案流程是什麼

一、借款合同糾紛辦案流程是什麼

借款合同糾紛辦案流程是什麼

(一)立案

當事人要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立案庭遞交訴狀立案。立案庭審查符合立案條件的,通知當事人7日內交訴訟費,交費後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條件的,將裁定不予受理或者裁定駁回起訴。當事人不服,可以在10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二)受理

如果當時提交起訴狀受理後,法院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15日內進行答辯,法院會通知當事人進行證據交換。法院可根據當事人申請,做出財產保全裁定,並立即開始執行。開庭要提前3日通知當事人開庭時間、地點,承辦人公開審理的案件提前3日進行公告。

(三)開庭

開庭時,首先宣佈開庭,接着核對當事人身份、宣佈合議庭成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回避。接着是法庭調查,在法庭調查中,當事人陳述案件事實。再接着進行舉證質證: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雙方當事人就證據材料發表意見。舉證質證完畢之後,開始法庭辯論,在法庭辯論中,各方當事人就有爭議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辯駁和論證。

(四)宣判

首先是法庭調解,在法庭主持下,雙方當事人協議解決糾紛達成調解協議製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簽收後生效,當事人履行調解書內容或申請執行。如果最後沒有達成調節協議,則由合議庭合議做出裁判(宣判),雙方同意判決後,當事人自動履行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或者向法院提出執行申請。如果雙方不同意裁判的,可以提出上訴。

二、如何處理借款合同糾紛

合同雙方當事人如果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出現了糾紛,首先應按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的原則加以解決。既不應採取消極拖延的辦法,也不應採取扣發貨物或拒付貨款的辦法自行行使法律處分權,因為這兩種做法都無助於問題的解決。

按照法律規定,應該首先通過協商解決糾紛。協商解決糾紛,雙方是建立在互諒互讓、平等磋商的基礎之上,不影響團結以及今後的繼續合作,還可以節省時間、人力和費用,所以,應該更多地採用這種方法。

合同當事人如果不能協商一致,可以要求有關機構調解。如,一方或雙方是國有企業的,可以要求上級機構進行調解。上級機構應在平等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而不能進行行政干預。當事人還可以要求合同管理機構、仲裁機構、法庭等進行調解。

三、合同糾紛訴訟時效怎麼確定

合同糾紛的訴訟時效為3年。但存在幾類特殊的爭議,如租賃合同中延付或拒付租金的爭議,保管合同中寄存物丟失或損毀的爭議的訴訟時效為1年。由於合同的複雜性、地域性,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期限為4年。

訴訟時效的起算時間,自當事人知道或者當應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如果一直不知道合法權益被侵害,那麼法院保護訴訟權利的時間也是規定,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準備起訴狀,相關的證明材料,可以採用訴訟的方法處理合同糾紛問題。訂立合同的雙方在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的條件下,可以就爭議的問題進行協商,達成一致意見;若是有一方當事人不同意協商,可以請第三方機構介入進行調解,也可以收集證據去申請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