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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提存

債權人 提存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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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什麼時候可以領取提存物?

標的物提存後債務消滅,債權人取得提存物的所有權,他可以隨時領取提存物。但是提存僅是消滅債務的措施,在雙務合同中,只有合同當事人雙方均履行了各自的義務,合同才能終止。有時,債務人雖然將標的物提存,按照合同履行了自己的債務,但與其互付到期債務的債權人並未履行對待給付的義務。為避免先行履行可能發生的風險,保證自己債權的實現,債務人可以對提存部門交付提存物的行為附條件,即只有在債權人履行了對債務人的對待債務,或者為履行提供相應的擔保後,才能領取提存物。不符合所附條件的,提存部門應當拒絕債權人領取提存物。比如,甲乙二訂立了購買電視機的合同,甲負有交付電視機的義務,乙負有支付價款的義務。債務履行期屆滿,乙遲延受領,也未支付貨款,甲依法將標的物提存。為保證收回貨款,甲提存時聲明,只有乙支付了電視機價款或者提供了付款擔保後,才能允許乙領取電視機。如果在乙沒有支付價款也沒有提供擔保的情況下,提存部門將提存物交付給了乙,一旦乙領取提存物後不能支付甲的價款,提存部門要承擔賠償責任。提存人提存時,應當向提存部門明確告知提存受領人所承擔的對待給付義務的內容,以及對所提供的擔保的要求,比如是人的保證,還是抵押或者質押擔保。這樣做的目的,一方面,可以便於提存部門交付提存物前進行審查,另一方面,也是判定提存部門責任的根據。債權人雖然可以隨時領取提存物,但該權利長期不行使,不僅使權利長期處於不穩定狀態,也會給提存部門增加負擔,同時也不符合物質有效利用的原則。因此,按照合同法的規定,債權人領取提存物的權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內不行使而消滅。提存物自提存之日起經過五年,扣除提存費用歸國家所有,提存物的受領人不能再對提存物主張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