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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的訴訟時效是多久?

訴訟時效是法律對某項權利追訴的時限限制,一般來説,對於某個案件的追訴應在訴訟時效內進行,債務糾紛案件也不例外。那麼,債務的訴訟時效是多久呢?債權人在向債務人追討債務的過程中,如果發現債務超過訴訟時效的救濟方法有哪些呢?對於這些問題的具體內容,本文將詳細為您描述。

債務的訴訟時效是多久?

一、債務的訴訟時效是多久

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訴訟時效期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第一百四十條規定:“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重新計算。”根據這些規定,對未約定還款期限的借款,其訴訟時效應按以下幾種情況分別計算:

第一,對於沒有約定履行期限的債務關係,按照《民法通則》第八十八條的規定:“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向債權人履行義務,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因而其兩年的普通訴訟時效從權利人主張權利而義務人拒絕履行義務之日起計算。但如果債權人未曾主張債權,就不能開始計算訴訟時效。

第二,訴訟時效因權利人主張債權或者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後,權利人在新的訴訟時效時間內,再次主張權利或者義務人再次同意履行義務的,可以認定為訴訟時效再次中斷。從再次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要再次重新計算,且訴訟時效中斷不受次數的限制。但主張訴訟時效中斷,必須有足夠的證據證明。

第三,債權人若一直沒有主張權利,則適用最長訴訟時效期,從債權債務關係發生之日起計算20年,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再予以保護。

二、債務超過訴訟時效的救濟方法

1、爭取債務人自願還款。

按照民法理論,超過訴訟時效的債權,消滅的僅僅是債權的強制執行力,並沒有喪失受領力和保持力。超過訴訟時效後如果債務人自願履行債務,債權人便可接受債務人的清償而使債權得到滿足;債務人在清償債務後,不得以債權已過訴訟時效為由,要求債權人返還財產。將債務人的履行視為訴訟時效重新計算的事由,債務人履行部分債務意味着債務人對此筆債務的認可,債權人有權請求法院強制債務人履行債務,而不論債務人是否意識到債權是否已過訴訟時效。

2、爭取債務人與債權人達成還款協議。

最高人民法院在法復(1997)4號文中指出,對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就原債務達成還款協議的,應當依法予以保護。雙方當事人在超過訴訟時效後達成還款協議的,視為對此筆債務的重新確認,債務人的還款意思表示可以導致訴訟時效的重新計算。

3、債務人簽收催收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在法釋(1997)7號文中指出,根據民法通則第四條、第九十條的規定的精神,對於超過訴訟時效期間,信用社向借款人發出催收到期貸款通知單,債務人在該通知單上簽字或者蓋章的,應當視為對原債務的重新確認,該債權債務關係應受到法律保護。

根據上文內容,我們瞭解了有關“債務的訴訟時效是多久”等問題的具體內容,也希望這些內容能夠給您帶來幫助。實踐中,如果您發現還有債務沒有來得及向債務人追討,那麼您首先要考慮該筆債務是否已經過了訴訟時效。如果已經過了訴訟時效,那麼您就要採取可行的救濟措施來補救,使訴訟時效重新計算。如果您不知道具體該怎麼做,不妨諮詢一下債權債務律師的意見。

標籤:訴訟時效 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