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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法工作人員欠錢不還怎麼辦

一、執法工作人員欠錢不還怎麼辦

執法工作人員欠錢不還怎麼辦

遇到公職人員欠錢不還的事情,債權人要保留好真實的證據比如欠款欠條、借款借據等,在多次催討仍然不得的情況下,可以試着與其單位領導溝通,讓他們協助催討債務。如果還是無效的話,必須在訴訟時效內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處理。一般認為,公職人員有穩定的經濟收入,這對催討債務來説還是比較可靠和有把握的,但是要抓緊時間催討或起訴,不能讓訴訟時效超過期限。

二、勞動單位欠薪不還怎麼辦

1、通過工會與用人單位協商解決;

2、可以向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投訴舉報,由其責令用人單位來解決;

3、有爭議的,可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調解來解決;

4、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5、求助社會、媒體的力量。

如果農民工要申請勞動仲裁或訴訟的話,應提交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的全部相關證據。 證據包括: 勞動合同、工作證(工卡、廠牌、出入證等)、收入證明如工資條、工作證明如考勤表或簽到表、派工單等能夠證明與用人單位有勞動關係以及收入、工作時間等相關證據。所以,勞動者平時一定要注意固定和保存相關證據。

如果有人欠錢到期不還,可以直接申請法院向他發出支付令,令他還錢。

申請支付令在訴訟上叫督促程序,適用於金錢債務和有價證券債務,當事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應該明確,債權人有比較充分的證據,如有欠條、借據等。並且,一方是單純地享有權利,另一方是單純地負有義務,雙方不是互相有債權債務。此外,欠債人應在國內居住,住所明確,以便支付令能夠直接送達。符合這些條件,債權人就可以寫出申請書,附上證據,向法院請求發出支付令,不需起訴。

支付令發出以後,對方如在15日內沒有提出異議,債權人就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對方如在15日內提出異議,支付令即自動失效。債權人此時只能起訴,通過打官司來要債。

勞動用人單位拒不支付勞動薪資報酬的,應向當地的勞動監察部門進行舉報。遞交自身的勞動工作證、工資條、工資卡等能夠證明自身的勞動關係的證明。我國的勞動部門按照法律規定,對勞動糾紛案件進行審理和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