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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錢打官司是不是要借條?

一、借錢打官司是不是要借條?

借錢打官司是不是要借條?

這個是不一定的,如果有借條,能夠更加充實證據,沒有借條也是可以打官司的。《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我國民事訴訟實行“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即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有義務提供證據證明,證據有書證、物證、視聽資料等。書證是指用文字、符號、圖表等形式表達一定的思想或行為,其內容能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物品,它是最有力的證據,被公認為“證據之王”。在借貸關係中,借款人親自出具的借據,就是有力的書證。

在對外借款時,一定要保存好相關證據,最好是書名證據,比如借條、銀行轉賬記錄,儘量避免現金。如果沒有正式的借條,手機短信最好要有,避免以後起糾紛空口無憑,導致個人合法利益受損失。

二、借款糾紛如何承擔舉證責任

舉證責任的分配規則體現在法律上就是誰主張誰舉證。就借貸糾紛案件來説,關於舉證責任,須明確以下問題:

1、債權人承擔何種舉證責任

在借貸糾紛案件中,原告作為債權人行使債權請求權,應該主張其請求權成立並已經屆期,為此其應該向法院提供其權利發生並已經屆期的法律要件事實成立的證據。由於借款合同雙方當事人的義務履行有先後順序,債權人主張合同的權利的發生,其應該為兩個要件事實的成立負舉證責任,一個是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一個是其已經履行了合同的義務。

2、債務人應如何舉證

債務人抗辯的種類很多,其有可能對債權人所提供的證據主張證據本身有問題,這時債務人應當提供針對債權人所提交的證據的反駁證據;如果債務人主張債權人的權利受到妨害,或者受到制約,或者已經消滅,其應該就權利妨害法律要件、或者權利制約法律要件、或者權利法律要件負舉證責任;當然,債務人還可以提出反證,證明債權人所主張成立。如果債務人沒有上述主張,則債權人不承擔舉證責任。

三、沒有借條怎麼打官司?

聊天工具中的聊天記錄也能作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4條的規定,借款人應提交書面借據,但是民間借貸方式多種多樣,法律沒有規定出具借條是借款唯一的合法有效形式。你可以收集其他相關證據來證明借貸關係的存在。

四、只有打款憑證,沒有其它證據怎麼打官司?

換個方式打如果僅有匯款憑據,則只能證明雙方存在經濟往來,你既無法證明雙方存在借貸關係,也無法證明雙方就借款關係另有約定。如果以借貸糾紛起訴的話,當被告否認雙方之間存在借貸關係,你將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因此,不妨換個方式,以不當得利為案由向人民法院主張你的訴求。

由上可知,可以通過各種方式取證,進行打官司,只要這些證據具有法律效力,可以用來證實雙方的債權債務的關係,那麼對打官司同樣有幫助,借條並不是打官司的必須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