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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討債協議怎麼寫才有效

一、委託討債協議怎麼寫才有效

委託討債協議怎麼寫才有效

授權委託書首先寫委託人的信息,然後是被委託人的信息。再寫明債務信息,比如債務需討回,因本人事務繁忙,故授權委託辦理此事。接下來是委託權限:調解、和解,被委託人不允許採取任何非法手段,合法合規追討。委託期限:委託期限也就是授權委託人授權委託的階段。最後是特別申明:在追討債權實現過程中,被委託人需一切以合法途徑和程序運作,如有違法行為、導致任何損失或產生任何法律責任,與委託人無關。當然也有可能會約定清楚此次委託情形是否會依據收回情況等給予適當佣金等文字,具體情況下的條款會所不同,雙方可以協商。

二、討債有哪些方法

1、和解法

協商和解是指債權債務當事人在自願、互諒的基礎上,直接進行協商或邀請第三人從中斡旋解決糾紛。債權到期或即將到期時,債務人暫無能力償還債務但有還款誠意的,債權人可以就履行債務的期限、方式、數額等同債務人進行磋商,敦促債務人履行債務或簽訂還款協議。

2、調解法

債權人如果不想傷和氣、結冤仇並迅速化解債務糾紛,可向所在地的人民調解委員會提出書面調解申請。

3、仲裁法

根據我國仲裁法的規定。仲裁統一實行或裁或審、一終局制度,同訴訟的兩審終審制相比,仲裁更有利於當事人之間迅速解決糾紛。當事人申請仲裁應向仲裁機構遞交仲裁協議、申請書及副本。申請書要詳細載明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等情況及事實理由。通過仲裁方式解決債務糾紛,具有較強的保密性,當事人之間大多沒有激烈的對抗性。另外,申請仲裁的費用一般比提起訴訟的費用低。

4、訴訟法

債務糾紛訴訟就是打民事官司。對一些較為複雜、對方當事人較難對付或者通過其他途徑很難解決的案件,債權人就可選擇訴訟程序來解決。

5、申請支付令法

我國民事訴訟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經審查債權人提供的事實、證據,對債權債務關係明確、合法的,應當在受理之日起15日內向債務人發出支付令;申請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駁回。”如果債務人在規定日期內不自覺履行義務,又不提出書面異議,債權人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6、申請先予執行法

先予執行是人民法院在某些案件作出判決以前,為解決原告當前的生活等困難,先向被告執行一定的財物的臨時措施。

7、申辦強制執行公證

強制執行公證,是指公證機關根據當事人申請,對於追償債款、物品的文書,經審查核實認為無疑議的,對債權文書進行公證,並依法賦予其強制執行效力。

8、優先受償權法

按我國擔保法的規定,債務人或第三人可以向債權人提供不動產、動產抵押或質押,作為履行債務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以抵押或質押的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9、保證人優先追償權法

指保證人在承擔保證責任之後,有向債務人請求償還的權利。在一般情況下,保證人只有在清償了其擔保的債權後,才可向債務人主張追償權。

10、代位追償法

債權人的代位追償權,就是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行使債務權利的權利。

標籤:討債 委託 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