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條必須是書面的嗎
一、借條必須是書面的嗎
根據《合同法》第十條的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借條屬於合同的一種,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口頭的,只要是雙方的真實的意思表示,就是有效的。如果一方違約,也就是出借人不把錢借給借款人,或者借款人不還錢給出借人的情況,口頭訂立的借款協議即借條,就很難證明借款的事實。如果向法院提起訴訟,法官是根據證據來進行判斷的。書面的借條是唯一的能夠證明借款存在的直接證據,如果沒有借條,借款人矢口否認,出借人很難證明借款的存在,法官也很難支持出借人的請求。所以最好籤署適格的書面合同。
二、借條是口頭的怎麼辦
出借人沒有書面協議的情況下,在糾紛發生時,需要提供足夠的證據,足以證明雙方存在合意,此時法官需要綜合交易習慣、證據性質,依法進行自由裁量,判斷是否存在事實上的借貸合同。依照《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四條的規定,應要求原告提供書面借據;無書面借據的,應提供必要的事實根據。必要的事實和證據,包括當事人雙方履行合同義務的行為記錄、職務行為記錄、當時的承認、事後的追認,只有有了足夠的證據,在法庭審理中,法官認為證據充足,自由裁量才有意義。假若沒有充足證據,即以當事人法庭陳述或不全面的證據作出判決,自由裁量就是空話,反而滋生司法不公的根源,法官就會駁回出借人的起訴。
書面借條是證明借貸關係存在的直接證據,除此之外的證據都是間接證據,如果沒有書面借條的情況下,就要尋找其他的間接證據,形成證據鏈,説服法官相信存在借貸關係。證據必須有關聯性、合法性、客觀性。尋找符合證據三性的間接證據就是訴訟勝利的關鍵。
雖然借條並不屬於嚴格意義上的借款合同,但也是受《合同法》調整的。因此對於借條採用的形式,法律中規定可以是書面形式的也可以是口頭或其他形式的,當事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採取怎樣的形式訂立。但要是採空口頭形式的話,則舉證上面就存在一定的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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