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貸關係構成要件有哪些?
一、借貸關係構成要件有哪些?
借貸法律關係成立的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
1、形式要件即達成合意的外在形式,如借條、借款合同、口頭約定以及其他可以表明雙方借款合意的形式。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對自然人借款,既可以採取書面形式,也可以採取口頭約定形式。而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之間、自然人與法人(包括其他組織)之間,一方將一定數量的金錢轉移給另一方,另一方到期返還借款並按約定支付利息的民事法律行為。
2、實質要件即款項的實際交付。民間借貸關係具有實踐性特徵,借貸合同的成立,不僅要有當事人的合意,還要有交付錢款的事實。
因此,在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審理中,首先要看當事人之間的合意,在借據是否真實有效的前提下,還應審查履行情況。
對於小額借款,出借人具有支付借款能力的,如果當事人主張是現金交付的,除了借條未能提供其他證據,按照交易習慣,出借人提供借據的,一般可視為其已完成了舉證責任,可以認定交付借款事實存在。
二、《民法典》中民間借貸訴訟時效多長時間?
民間借貸訴訟時效是三年。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對訴訟時效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
(一)從訴訟時效的角度看,如果借條註明了還款日期,那麼訴訟時效就從還款日期的次日起計算三年。
(二)如果沒有註明還款日期,則表明該合同系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合同,債權人有權隨時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但須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在此情形下,確定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點,實際上存在以下幾種類型:
1、債權人催告當時債務人就表示立即履行,實際上卻未履行的,訴訟時效應自催告次日起計算。債權人何時催告並沒有時間上的限制。
2、如果當事人協商一致,確定了一個明確的履行期限,實際上,雙方當事人變更了合同內容,將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變成了履行期限明確的債務,那麼,債務人於該期限屆滿未履行債務的,訴訟時效自該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計算。
3、債權人向債務人主張一次權利,債務人明確表示拒絕履行,並有否定債權存在的意思表示,那麼,訴訟時效應從該拒絕之日的次日起計算,而不論債權人是否規定有寬限期限及該期限是否屆滿。
4、在債權人向債務人主張履行債務,債務人未明確拒絕的情況下,雙方約定有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在該期限屆滿時,無論債務人是否明確拒絕履行債務,只要在客觀上債務人不履行,訴訟時效應自該寬限期屆滿的次日起計算。
綜合上面所説的,借貸關係成立不僅要有借款合同,或者是借條;以及還要確定借款人已經收到了這筆錢;這樣才能保障到雙方的關係依法的成立,如果因借貸關係而引起糾紛的話,那麼是可以向法院起訴解決的,所以,自己的權益就一定要懂得自己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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