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簽字後的借條沒有公證有效嗎?
1、債務人簽字後的借條沒有公證是有效的,只要借條之中包含有明確的借款數額、借款期限、借款利率、借款人的簽章以及借款人身份證複印件,加上借款憑證如銀行流水等,是能夠證明借款事實的發生的。此時即使不公證也不影響借條的效力。
2、借條不能單獨作為債務關係的證據,還應有轉賬憑證等作為對借條的旁證,證明其有效性。
根據《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六條 原告僅依據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已經償還借款,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後,原告仍應就借貸關係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被告抗辯借貸行為尚未實際發生並能作出合理説明,人民法院應當結合借貸金額、款項交付、當事人的經濟能力、當地或者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當事人財產變動情況以及證人證言等事實和因素,綜合判斷查證借貸事實是否發生。
二、公證的範圍
1、 公證是公證機構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序對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公證制度是國家司法制度的組成部分,是國家預防糾紛、維護法制、鞏固法律秩序的一種司法手段。公證機構的證明活動與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訴訟活動不同。前者是 在發生民事爭議之前,對法律行為和有法律意義的文書、事實的真實性和合法性給予認可,藉以防止糾紛,減少訴訟。它不能為當事人解決爭議;而人民法院的訴訟活動,則是在發生民事權益糾紛並由當事人起訴之後進行的,其目的是作出裁決。
2、中國公證機關辦理下列公證行為:
①證明合同(契約)、委託、遺囑等法律行為。
②證明法律行為以外的法律文書:一切在法律上有效的文書均可公證證明,書面形式的法律行為也是法律文書。
③證明法律事實:凡引起法律關係產生、變更和消滅的事實均可公證證明。法律事實分行為和事件兩類:行為以人的意志為轉移,事件是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公證證明法律事實主要是證明法律事件,指的是事實的發生與人們意志無關但可引起一定法律後果的事件,如死亡。
④證明非爭議性事實:某些事實並不一定發生法律後果,但為避免日後可能發生爭議,亦得公證證明。如證明某人的住所地或居所地,證明親屬關係。
⑤對於追償債款、物品的文書,認為無疑義的,在該文書上證明有強制執行的效力。
⑥證據保全:在當事人提起訴訟之前,出現了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當事人為準備將來進行訴訟的需要,可以申請公證處採取措施,保全證據。
⑦保管遺囑、保管文件。
⑧辦理與公證行為有關的輔助性工作,代當事人起草申請公證的文書。
⑨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和國際慣例辦理其他公證行為。
很多債務關係在建立時,會書寫借條,但是將借條進行公證的情形還是比較罕見的,這是由於公證不僅需要支付公證費,花費的時間也比較長,更因為公證並不是建立債務關係的必要條件,故此債務雙方可以自由的選擇是否進行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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