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已過訴訟時效要怎麼辦
一、何為訴訟時效
訴訟時效是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當時效期間屆滿時,權利人將失去勝訴權利,即勝訴權利歸於消滅。在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內,權利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就強制義務人履行所承擔的義務。而在法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之後,權利人行使請求權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護。值得注意的是,訴訟時效屆滿後,義務人雖可拒絕履行其義務,權利人請求權的行使僅發生障礙,權利本身及請求權並不消滅。當事人超過訴訟時效後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理後,如另一方當事人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且查明無中止,中斷,延長事由的,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如果另一方當事人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則視為其自動放棄該權利,法院不得依照職權主動適用訴訟時效,應當受理支持其訴訟請求。
二、債務已過訴訟時效要怎麼辦
根據法律規定,債務過了訴訟時效,債權人依然有以下幾種方法補救。
(1)向法院起訴要求其還款。
訴訟時效期滿。債權人喪失的只是勝訴權但是債權人自身的實體權利並未喪失,債權始終存在,債務人雖可拒絕履行其義務,債權人請求權的行使僅發生障礙,但權利本身及請求權並不消滅。因此,當事人超過訴訟時效後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在訴訟中,法官無權主動釋明並適用該時效的規定,需要由當事人提出適用該制度。在確定借款事實的前提下,若庭審中債務人未注意債務已過訴訟時效並以此提出抗辯,債權人實體權利就能受到法律的保護。
(2)讓債務人繼續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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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可以繼續讓債務人還錢,債務人願意還錢,債權人的債權得到法律保護,債務人不能以不當得利為藉口要求債權人退錢。依據的是第138條的規定:“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願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單上簽字或者蓋章的法律效力問題的批覆》規定:“對於超過訴訟時效期間,信用社向借款人發出催收到期貸款通知單,債務人在該通知單上簽字或者蓋章的,應當視為對原債務的重新確認,該債權債務關係應受法律保護。”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2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作出同意履行義務的意思表示或者自願履行義務後,又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給予支持。”
(3)要求保證人還款
前提是借款合同裏規定了保證人。在有保證人的情況下,保證人的保證期間會隨着債權的訴訟時效超過訴訟期間的,如果保證人資源還款的話,債權人的債權是受法律保護的,如債務人自願還款一樣,產生一樣的法律效力。
此時可以提供證據證明存在時效中止、中斷的情況,這樣還有可能讓法院再受理自己的案件。當然實在沒有辦法的話,其實也是可以採取其他的方式來進行討債的,訴訟雖説是比較好的討債方式,但卻不是唯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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