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屬企業之間債權債務怎麼承擔?
一、公司與公司所屬企業之間的合同法律關係
公司與公司所屬企業在合同上的關係分兩種情況。公司與分公司之間存在從屬關係,公司與子公司之間是平等合同主體關係。
分公司是公司的派出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不能獨立簽署合同,分公司只能以公司的名義簽訂合同。
子公司的公司以出資、控股等形式顯示支配權的公司,子公司是另一個公司,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可以以子公司的名義簽訂合同。
二、總公司與其分支機構(分公司)相互之間債務的承擔
1、法人之間的債務是獨立的,亦即一個法人沒有義務為另一個法人承擔債務。只要是獨立的法人,即便是總公司或集團公司與其下屬公司或關聯投資公司、甚至是控股公司之間的債務也是如此。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能否扣劃被執行單位投資開辦的企業法人的資金償還被執行單位債務的函》(1991年4月29日法<經>函[1991]94號)中明確答覆,債務人投資舉辦的企業,經註冊登記為企業法人,則其投資已成為該企業法人的註冊資金,屬於該企業法人經營管理的財產,做為投資人的債務人已無權隨意處分。如果用債務人的投資其他企業的投資款償還債務人的債務,也只能依法轉讓債務人投資其他企業的股權或所得收益償還,而不能直接扣劃。
互不相干的獨立法人之間不相互承擔債務已被廣泛接受,但具有隸屬關係的總公司、集團公司與具有法人資格的下屬公司、投資的公司甚至控股的關聯公司之間也相互沒有義務承擔債務,在實踐中在某種程度上尚存在模糊認識,最高人民法院的前述司法解釋則能夠幫助澄清以上模糊認識。
2、企業法人無力償還債務時,卻可以其不具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財產清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企業法人無力償還債務時,可否執行其分支機構財產問題的覆函》 (1991年4月2日法<經>函[1991]38號)明確答覆,企業法人的經營活動由其分支機構的經營行為具體體現,分支機構經營管理的財產是企業法人經營管理的財產或者屬企業法人所有的財產,仍為企業法人對外承擔民事責任的物質基礎。對企業法人的債務可以裁定由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負責償還。
3、不具法人資格的企業法人分支機構的債務,由企業法人負擔。
(1)《公司法》第13條規定:“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07條規定;“不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以自己的名義對外簽訂保證合同,一般應當認定無效。但因此產生的財產責任,分支機構如有償付能力的,應當自行承擔;如無償付能力的,由企業法人負擔。”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不具備法人資格的企業分支機構作為經營合同一方當事人的保證人,其保證合同是否有效及發生糾紛時如何處理問題的批覆》(1988年3月24日)答覆:此種情況應認定保證合同無效。“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如無代為履行或者代償能力,在有關保證責任的訴訟中應將該企業法人列為訴訟當事人,並承擔保證人應承擔的民事責任。”
綜上所述,我們知道了法人之間的債務責任是相互獨立的,互不相干的獨立法人沒必要為彼此承擔債務責任在法律意義上,也就是説,下屬企業之間債權債務也是相互獨立的,另一家下屬公司的債券債務會由他們的總公司去承擔責任,跟這家下屬公司卻是沒有關係的。本站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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