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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

債權人提出申請的 人民法院應當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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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怎樣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支付

債權人申請支付令,由債務人住所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共同債務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不在同一基層人民法院轄區,各有關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債權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個基層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債權人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債務人應當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內清償債務,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債務人不提出異議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