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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債務債券處理定性

離婚時債務債券處理定性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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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債務的定性及處理對策

要妥善處理好離婚債務,首先要確定夫妻共同債務的性質。既然是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雙方對債務的承擔就具有不可分性,夫妻應共同承擔這些債務的民事責任。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具有以下幾個特徵:

(1)舉債時間是夫妻雙方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2)夫妻雙方具有共同舉債的合意且夫妻雙方共同分享債務所帶來的利益。

(3)舉債的目的是夫妻共同生活或從事合法經營活動。

(4)夫妻雙方對共同債務互負連帶清償責任。

由於夫妻共同債務具有不可分的特點,因此筆者建議在處理離婚案件債務問題時可以考慮採用以下程序:

1、雙方均認可的共同債務或轉移承擔單方債務。對於此類應徵得債權人的意見。

在審判實踐中,人民法院在處理離婚案件夫妻債務分擔問題時,一般是先由夫妻雙方協商對債務的分擔,然後法院加以確認,協商不成時,再由法院根據具體狀況判決。這種做法,不管是當事人雙方協商還是法院判決,都可能損害債權人的權利。應當徵求債權人的意見。具體情況又分為兩種:

一是債權人同意的,可由雙方協商清償或以共同財產清償。

二是債權人不同意時,在離婚訴訟中以不認定和處理離婚債務為宜,可由債權人另案主張。因為夫妻共同債務為連帶債務,債權人可以選擇由連帶債務人的一人清償,也可以選擇兩人清償。若法院不考慮債權人的意見就在離婚案件中將債務進行分配,就會侵犯債權人的利益。

2、雙方均不認可共同債務的,法院不宜在離婚判決中明確無共同債務,應待債權人另案主張,法院再行確定是否有夫妻共同債務。這樣做體現了我國民事訴訟的舉證原則,同時更加保護了債權人的利益。

3、一方主張負債,另一方認為不負債或一方主張負債,而另一方認為債務系個人債務及雙方虛構債務的情況,還是隻能依據現有的法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解釋二)第二十四條“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根據該規定能查清事實的,以夫妻共同債務處理;難以認證的,在離婚案件中不宜確認有還是無夫妻共同債務,待債權人另案起訴主張權利時,法院再認定是否負債,是否屬夫妻共同債務。經審查,確屬夫妻共同債務的,仍判決離婚當事人承擔連帶償還責任;屬個人債務的,由負債人承擔責任。

在離婚訴訟之中。只有夫妻共同債務才會被進行分割,由雙方進行承擔。其他的個人債務不列入分割狀態由個人進行承擔。共同債務必須是夫妻雙方所借債務是用於生活支出的才能被認定為共同債務。否則不看作共同債務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