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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繼承糾紛

債權繼承糾紛

傳統家事糾紛案件,一般是指涉及家庭內部成員之間的案件,如離婚、贍養、撫養、扶養、繼承、分家析產等,現在已經涵蓋了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後損害責任、人身自由權、夫妻財產約定、婚生子女否認、生父確認、同居關係析產和探望權、監護權、被繼承人債務清償、遺贈撫養協議、涉外婚姻和涉老婚姻等,隨着社會轉型的凸顯和深化,家事糾紛衍生的新類型案件呈現多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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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債權可以被繼承


債權作為債權人的財產,在債權人死後可以被繼承人繼承。但是並不是所有的債權都能被繼承的,法律上的債權包括許多內容,如合同之債、無因管理之債、不當得利之債等,所以債權的繼承有以下分類:

(一)可以作為遺產繼承的債權

無人身專屬性的債權可以被繼承。因為有人身專屬性的債權與被繼承人的人身不可分離,隨被繼承人的存在而存在,隨被繼承人死亡而消滅。總的來説,因合同、無因管理、不當得利和侵權產生的債權都是可以繼承的,因侵犯財產權而產生的債權也是可以作為遺產繼承的。

無因管理是指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的管理或者服務。我國《民法通則》第93條規定,無因管理人有權要求受益人償付其由於進行管理或服務而支付的必要費用。這樣在無因管理人和由於無因管理而受益的受益人之間便發生了債權債務關係。

不當得利,是指沒有法律上的根據,使他人受損失而獲得利益。依我國《民法通則》第92條的規定,取得不當得利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

(二)不可以作為遺產繼承的債權

由以上講述可知,與人身密不可分得債權不可繼承,如子女對父母的撫養費請求權、殘廢軍人對有關部門的撫卹金請求權等。這類債權隨被繼承人的死亡而消滅,不能作為遺產繼承。

另外,因侵犯人身權而產生的債權是否可以繼承,在法律上沒有明文規定。但是在實際案例中,很多主張受害人沒有表示是否要求賠償的就死亡的,視為要求賠償,繼承人能繼承賠償請求權。但是如果受害人生前明確表示要求賠償的,其繼承人可以繼承賠償請求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