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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裏違約金怎麼處理

借款人在借款合同期限屆滿不能歸還借款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關於違約責任形式,依照《民法典》的規定,合同約定有違約金的,依約支付違約金;合同中沒有約定違約金的,應當按照約定或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可見現行《民法典》並沒有對違約金責任形式所適用的合同範圍作出限制。

借款合同裏違約金怎麼處理

未約定違約金的處理辦法:

在我國,借款合同中未約定違約金,也可以主張違約金,相關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

第五百七十七條,【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八條,【預期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第五百八十五條,【違約金】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即使借款合同未約定違約金,債權人依然可以在債務人違約時獲得損失賠償,這是基於誠實信用和公平原則對債權人的保護,以免債務人怠於履行義務。在訂立債權債務合同的時候,對於合同履行期限、違約金務必要謹慎,以免一方惡意履行或不履行造成損失。

在訂立借款合同時,雙方當事人應該説明違約責任和違約金的計算方法,當然也可以選擇擔保人做擔保,這樣做的目的是為了維護被借款人的合法權益,防止以後有合同糾紛,雙方當事人應該提前約定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