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去世後公司債權債務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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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去世後誰代表公司
公司應該召開股東會,重新選舉新的公司法定代表人,然後去工商局辦理變更登記。
依《民法通則》,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從法人成立時產生,到法人終止時消滅。企業法人的股東、及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去世,並不必然意味着法人終止。只要公司的工商登記尚未註銷,公司作為企業法人就仍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主體。
但《民法通則》規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組織章程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民事訴訟法》規定: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進行訴訟。因此,如公司(企業法人)的大股東及法定代表人去世,應依公司章程或股東大會決議確定該大股東所持股權能否由其繼承人繼承,並從繼承人處獲知由誰繼承,如何繼承;在確定了新股東後,召開股東大會,修改公司章程,重新選舉或任命新的公司法定代表人,並在工商局作工商變更登記,然後,新的法定代表人來代表公司進行訴訟。
如果該大股東所持公司股權因故暫時未能確定,那麼,法院應依《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訴訟:……(二)一方當事人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裁定中止訴訟,待公司法人代表確定後,再恢復訴訟。
根據我國相關的公司法律的規定,公司法定代表人如果確實的話,那麼公司是可以繼續存運下去的,對於公司來説,只需要進行公司法人變更就可以了,除此之外,也給大家簡單的介紹了一下我們國家公司法律當中的其他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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