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關於校園貸款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有關部門強烈呼籲希望國家出台相關的法律能夠直接的杜絕校園貸,任何借貸的機構都不得針對在校的大學生提供貸款的這種業務,其實有這種想法也是因為校園貸引發的一系列的惡性結果的。很多家長也是在發覺自家的孩子欠了高達幾十萬元的校園貸以後,才開始關注國家關於校園貸款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一、國家關於校園貸款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1、十二禁止清單新增為十三條
禁止行為由原徵求意見稿的十二條增至十三條。其中“不得從事的非投資者之間債權轉讓行為,不再提供融資信息中介服務的高風險領域。”為新增禁止行為。
2、確定借款上限額度
早前業內傳聞的“單一自然人和法人借款上限”一説得到確認,明確規定了同一借款人在同一網貸機構及不同網貸機構的借款餘額上限。銀監會普惠金融部主任李均鋒在發佈會上透露:單一的個體、單一的自然人在一個平台上的借款上限是20萬,單一組織、法人在單一平台上借款上限是100萬,單一自然人在多個平台的借款上限是100萬,單個法人在多個平台的借款上限是500萬,那就是500萬、100萬、100萬、20萬。
3、確定P2P資金的銀行業存管制度
確定P2P網貸資金由銀行業金融機構實行第三方存管制度,對此前“P2P資金存管指引(徵求以監管)”的相關原則將予以確認。
4、P2P監管實行“雙負責”原則
此次網貸暫行管理辦法對網貸主管機構銀監會和地方金融監管機構職能進行了分工,實行“雙負責”原則,即有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對網貸業務實施行為監管,將制定網貸業務活動監管制度;地方金融監管機構負責網貸機構的監管。
5、實行合格投資人制度
《辦法》明確提出實行出借人分級和對出借人進行風險評估,即實行合格投資人制度,通過風險揭示等措施保障出借人知情權和決策權。
6、備案制,而不是牌照制:寬進嚴管
《辦法》整體實行非牌照管理制度,實行事中事後管理監管,而非事前監管,即實行備案制,也就意味着“寬進嚴管”。是對此前業內傳聞和媒體報道的牌照管理制度的否認。銀監會普惠金融部主任李均鋒在發佈會上稱,《辦法》按照負面清單的模式設置了負面清單管理,同時按照簡政放權的要求,對網貸機構實行備案管理,而不是我們傳統意義上的持牌許可。要通過事中事後的監管來實現我們叫“網貸”機構的寬進嚴管。
二、校園貸款的危害
1、校園貸款具有高利貸性質
不法分子將目標對準高校,利用高校學生社會認知能力較差,防範心理弱的劣勢,進行短期、小額的貸款活動,從表面上看這種借貸是“薄利多銷”,但實際上不法分子獲得的利率是銀行的20-30倍,肆意賺取學生的錢。
2、校園貸款會滋生借款學生的惡習
高校學生的經濟來源主要靠父母提供的生活費,若學生具有攀比心理,且平時就有惡習,那麼父母提供的費用肯定不足以滿足其需求。因此,這部分學生可能會轉向校園高利貸獲取資金,並引發賭博、酗酒等不良惡習,嚴重的可能因無法還款而逃課、輟學。
3、若不能及時歸還貸款放貸人會採用各種手段向學生討債
一些放貸人進行放貸時會要求提供一定價值的物品進行抵押,而且要收取學生的學生證、身份證複印件,對學生個人信息十分了解,因此一旦學生不能按時還貸,放貸人可能會採取恐嚇、毆打、威脅學生甚至其父母的手段進行暴力討債,對學生的人身安全和高校的校園秩序造成重大危害。
4、有不法分子利用“高利貸”進行其他犯罪
放貸人可能利用校園“高利貸”詐騙學生的抵押物、保證金,或利用學生的個人信息進行電話詐騙、騙領信用卡等。請大家要謹慎辦理“網貸”、“小額貸”,切勿因他人勸説或被所謂的“好處費”等矇蔽,以自己的名義辦理貸款給他人使用或為他人提供擔保。如需辦理“網貸”、“小額貸”的務必諮詢家長和銀行,謹防被騙。
其實説到校園貸款,國家雖然説也有相關的文件出台明確不允許向學生提供貸款,不過市場上可以貸款的平台也非常的多,目前要想徹底的杜絕校園的還是在p2p資金管理制度等方面出台了比較明確的規章制度了,最重要的是學校和家長一定要注意對學生除了成績外的其他各方面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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