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權是形成權嗎,該如何行使?
一、撤銷權是形成權嗎?
撤銷權屬於形成權。所謂形成權是指:權利人得以自己一方的意思表示而使法律關係發生變化的權利。雖然撤銷權的行使要通過法院來實現,它具有請求權的部分屬性。但是,撤銷權中形成權的屬性更加明顯。
二、撤銷權該如何行使?
撤銷權通常由因意思表示不真實而受損害的一方當事人享有,如重大誤解中的誤解人、顯失公平中的遭受重大不利的一方。撤銷權的行使,不一定必須通過訴訟的方式。如果撤銷權人主動向對方作出撤銷的意思表示,而對方未表示異議,則可以直接發生撤銷合同的後果;如果對撤銷問題,雙方發生爭議,則必須提起訴訟或仲裁,要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關予以裁決。
撤銷權人有權提出變更合同,請求變更的權利也是撤銷權人享有的一項權利。變更權與撤銷權儘管存在着密切聯繫,但兩者是有區別的。撤銷權的行使,旨在使合同自始不發生效力;而變更權的行使並不是撤銷合同,而只是變更合同的部分條款。
從鼓勵交易的需要出發,《合同法》第54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不得撤銷。”因此,如果當事人僅提出了變更合同而沒有要求撤銷合同,該合同仍然是有效的,法院或仲裁機構不得撤銷該合同。如果當事人既要求變更也要求撤銷,在此情況下,從鼓勵交易的需要出發,法院也應當首先考慮當事人變更的要求。只有在難以變更合同,或者變更的條款對當事人雙方有失公平的情況下,才撤銷合同。
撤銷權人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行使撤銷權。因為可撤銷的合同往往只涉及當事人一方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問題,如果當事人自願接受此種行為的後果,自願放棄其撤銷權,或者長期不行使其權利,不主張撤銷,法律應允許該合同有效,否則在合同已經生效後的很長時間再提出撤銷,會使一些合同的效力長期處於不穩定狀態,不利於社會經濟秩序的穩定。所以,各國立法往往明確規定撤銷權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行使,超過了該期限,則撤銷權消滅,可撤銷的合同便絕對有效。
我國《合同法》第55條也採納這一經驗,該條規定: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或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則撤銷權消滅。
據此可見,撤銷權人行使撤銷權的期限為一年,該期限從其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如知道或應當知道其受到欺詐)之日起開始計算。如果超過一年不行使權利,或者在知道具有撤銷事由後以明示或者以行為的方式放棄撤銷權(如在明知受欺詐以後主動要求欺詐行為人交付貨物),則可撤銷合同成為有效合同。
撤銷權是形成權嗎?通過以上內容可得出,形成權包括撤銷權。在一定的情況下,法律賦予權利主體在處理某項法律關係時,可以單方面採取行動。當然,撤銷權的實現,必須要通過向人民法院申請,經過審查後才可以行使。如果債務人仍拒不履行時,債權人可以通過有關部門的強制執行來維護自己的正當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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