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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質押權轉讓需要什麼條件

一、對於質押權轉讓需要什麼條件

對於質押權轉讓需要什麼條件

質押完成後,在解除質押前不能轉讓,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可以進行質押權轉讓。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三十一條【質權人擅自使用、處分質押財產的責任】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未經出質人同意,擅自使用、處分質押財產,造成出質人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百三十二條 【質權人的保管義務和賠償責任】質權人負有妥善保管質押財產的義務;因保管不善致使質押財產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質權人的行為可能使質押財產毀損、滅失的,出質人可以請求質權人將質押財產提存,或者請求提前清償債務並返還質押財產。

二、質押權的成立

(一)擔保的債權

有約定的依約定,沒有約定的按照質押擔保的範圍進行。質押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質物保管費用和實現質權的費用。

(二)對標的物的成立

1、從物的成立

質權的成立及於從物,但是從物沒有交付的,對從物無效。

2、對孳息

質權人有權收取孳息,以孳息清償收取孳息的費用、利息和主債權。

(三)對質權人的成立

1、質權人的權利

(1)佔有質物,質權人有權在債權受清償前佔有質物。

(2)收取孳息。

(3)轉質。

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為擔保自己的債務,經出質人同意,以其所佔有的質物為第三人設定質權的,應當在原質權所擔保的債權範圍之內,超過的部分不具有優先受償的成立。轉質權的成立優於原質權。

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未經出質人同意,為擔保自己的債務,在其所佔有的質物上為第三人設定質權的無效。質權人對因轉質而發生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4)處分質物並就其價金優先受償。

(5)費用支付請求權。

有請求出質人支付保管標的物之費用的權利。

(6)保全質權的權利。質物有損壞或者價值明顯減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質權人權利的,質權人可以要求出質人提供相應的擔保。出質人不提供的,質權人可以拍賣或者變賣質物,並與出質人協議將拍賣或者變賣所得的價款用於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向與出質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

出質人可以將動產或者是權利進行質押,交由質權人。但是質權人在解除質押前,需要對質權物進行妥善的保管,並且不能夠隨意的處理質權物,否則需要自行承擔責任。

標籤:轉讓 質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