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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人要錢的債權人能否要求擔保人

擔保人要錢的債權人能否要求擔保人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為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為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為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為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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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人債權人

保證人是指與債權人約定,為主合同債務提供擔保,當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其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一方當事人。保證合同是主債務合同的從合同,是由債權人和保證人來訂立的,而不是債務人和保證人,因為保證人的保證義務對象是債權人,設定保證的目的是為了防止債務人不履行債務造成債權人的損失無可救濟,從而使債權人的權利得到更為充分的保障。保證是一種人的擔保,它以人的信譽和財產來提供擔保,相對來説,保證這種擔保方式的風險就比較大。

被稱為保證人的他人得為承諾者承擔債務,債權人往往要求這樣做,藉以獲得更大的保障。

1、一切債務,無論是以要物、口頭、書面或諾成的方式締結的都能有保證人。又保證人所擔保的,不問是市民法上的債務或自然的債務,均不重要;因此,任何人對第三人或對奴隸的主人,得就奴隸基於自然債務應對接受保證人為給付之物,擔任奴隸的保證人。

2、保證人不但自身負責,而且他的繼承人也負責。

3、債務的保證得發生於主債務之先或之後。

4、如有多數保證人,無論人數多少,每個人都就全部債務負責,債權人得向其中任何一人請求全部清償。但是根據哈德里安帝的批覆,債權人必須對在訴訟時有支付能力的保證人分別提出請求。因此,在訴訟時保證人中有人無力支付時,其負擔即落在其他保證人身上。但若保證人中一人向債權人為全部清償,而主債務人無力支付,則損失由該保證人一人負擔;這是他咎由自取,因為他本可以根據哈德里安帝的批覆,主張對方的訴權僅限於他自己應負責的部分。

5、保證人不得承擔超過主債務人所負的債務,因為保證人的債務從屬於主債務,而從債務不能比主債務更多。反之,他們可以承擔較少的債務。因此,如果主債務人承諾給予十個金幣,保證人可以就五個金幣保證債務,反之則不可。又如主債務人的承諾是無條件的,保證人的承諾可以附有條件,反之則不可。多與少不但指數量而言,而且也指時間而言,多者指立刻給予某物,少者指一定時間後給予。

6、保證人替主債務人作出了清償,可以對後者提起委任之訴,以求償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