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債權債務 > 債務債權

多個債權人的受償順序是什麼?

一、多個債權人的受償順序是什麼?

多個債權人的受償順序是什麼?

(一)各債權人對執行標的物均無擔保物權的(即均為普通債權),則按照執行法院採取執行措施的先後順序受償。

(二)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拍賣、變賣抵押物所得的價款按照以下規定清償: ①登記的優先於未登記的受償; ②都登記的,按照登記的先後順序清償;③均未登記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三)當一個擔保物上抵押權、質押權及留置權並存時,應當按照:留置權→已登記的抵押權→質押權→未登記的抵押權,這樣的順序優先受償。

二、債權人如何保護自己的債權?

(一)依法討債是底線。

現在誠信體系還存在不完善的地方,這是不可否認的事實,但法律制度不夠完善,不是可以不遵守法律的理由。

如之前的案子,由於債權人以犯罪的手段討要債務,最終構成犯罪擔了刑責,以免除債務並另外賠償的代價,才換來緩刑的結果。

所以,不管有多難,依法討債是底線。

(二)訴前要注意收集債務人財產狀況。

依法討債,應該及時起訴,如果在起訴時能對被告財產進行保全措施,查封到合適的財產,通常就能保障執行到位。

很多執行難的案子是因為被執行人財產被轉移,如果在訴前就注意收集財產狀況資料,並及時採取保全措施,這樣的“執行難”,還是有機會避免的。

當然,這只是事後補救措施,真正的安全是事先就採取穩妥的防範措施。

(三)債務形成時最好要求提供擔保。

對債務而言,事先的防範就是指在債務形成前就要求債務人提供合適的擔保,比如提供房產抵押、股權質押、有足夠信用及償還能力的擔保的保證等。

當然,這裏需要注意的是,提供房產抵押、股權質押這類的手續,應辦理相關登記手續,不要只籤個協議。其他個人或單位提供信用保證的,要書面擔保,且對相關擔保人的償還能力有所瞭解。

如果一筆債務,有合適的抵押或擔保,風險基本上是很小的。

債權人應該這樣保護自己的債權:第一,依法討債;第二,如果債務人不還錢的話,可以去人民法院進行起訴,收集好債務人的財產狀況;第三,債務的形成最好要有擔保人。

標籤:債權人 受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