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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帶之債執行的條件有哪些?

連帶之債指的就是有多個債務人或者債權人,對外負有連帶債務或者是享有連帶債務的債。連帶債務的債權人中的任何一個人都有權利要求債務人清償債務。那麼關於連帶之債執行的條件有哪些?下面,就由本站小編為大家帶來關於連帶之債執行的條件的相關內容。

連帶之債執行的條件有哪些?

1.實質性條件

(1)須有連帶之債的存在。在連帶之債的執行中,連帶之債的成立與否直接影響和決定着連帶債務人是否應受強制執行。它是連帶之債執行的核心和基礎。連帶之債成立,則人民法院依據一定的程序在債務人履行不能的情況下,可以強制連帶債務人對連帶債務予以清償;連帶之債不成立,則人民法院無權對除債務人外的第三人財產予以強制執行。根據我國民事法律的規定,連帶之債的產生有兩種形式:一是法律規定;二是當事人特別約定。我國民法典對連帶之債列舉了多種情形,凡符合法律規定的,即可視為連帶之債成立,人民法院可以據此取得執行依據。

(2)債務人須履行不能。如前所述,連帶之債的特點在於清償債務的連帶性,任何連帶債務人對連帶債務都有全部清償義務,連帶債務人清償債務超過自己所應承擔份額的,有權向其他債務人追償。民法理論沒有對連帶債務人清償其它債務人的債務的條件加以必要限制,但是在民事執行中,筆者認為有必要對連帶債務人清償債務的條件加以必要限制,否則法院在連帶債務人之間可以隨意選擇執行。這一方面導致法官在執行階段裁量權的膨脹;另一方面法院基於其任意選擇權而可能引發其在執行中的偏向,從而為法官執法的非公正性創造了條件,同時,法官不加選擇的執行也會損害連帶債務人之間的關係並加劇當事人與法院的對抗。

(3)裁判有給付內容。民事執行的根據必須具有給付內容。作為連帶之債執行根據的裁判其給付內容,包括財產和行為,不得涉及人身。有關行為的給付,如果限定必須由行為人本人實施方為有效的,不得為連帶給付,人民法院不得對之予以強制執行。這類行為主要是基於身份關係而發生的行為。

(4)連帶債務人不得為抗辯或異議。前已述及,連帶之債的成立是民事執行的必要前提,因而在連帶之債的執行中,連帶債務人不得以連帶之債無效為由予以抗辯或異議,否則,人民法院的執行即失去了合法根據。連帶債務的抗辯主要應針對連帶之債的效力而提出,並必須出具必要的證據材料,如果連帶債務人的抗辯承認連帶之債的法律效力,而僅就連帶債務的分擔提出異議,不能視為抗辯成立。對一連帶債務人的有效抗辯,人民法院必須進行審查,必要時,可以進行調查,如果人民法院認為抗辯有理的,裁定中止執行;抗辯無理的裁定駁回。同時考慮到執行的效率,對連帶債務人的抗辯應有時間限制,一般以15天為宜。人民法院在對抗辯的審查過程中,如果發現裁判錯誤,應按審判監督程序再審。連帶債務人的抗辯權可以有效地保護其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2.程序限制

(1)申請引起連帶之債執行程序開始的先決條件是申請執行人提出申請,沒有申請執行人的申請,人民法院不得主動執行。申請應以書面形式為宜,其主要包括連帶債務的發生事實,債權種類和數額,並對一申請執行的事實和理由提供證據。

(2)審查。審查是對中請執行人提出的申請,就其真實性和程序上的合法性進行審理的行為。人民法院對申請進行審查後,認為申請的事實和證據充分的,依法予以受理並開始執行程序;認為申請不合法的,依法裁定駁回。

(3)通知。人民法院受理執行申請後,應立即通知連帶債務人,通知要重點寫明連帶債務發生事實,連帶債務人的連帶給付義務及履行期限,同時告知連帶債務人提出異議的權利和期限,通知書要送達各連帶債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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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籤:連帶 執行 之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