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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留有借條能説是回扣嗎

一、債權人留有借條能説是回扣嗎?

債權人留有借條能説是回扣嗎

有借條算不算回扣要根據具體的情況分析的,如果寫借條的真正目的是為了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就有可能算回扣。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163條規定,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由此可以看出企業高管收受回扣是非法的,數額較大時將會構成刑事犯罪。

二、借條應該怎麼寫?

借款人 :

姓名:____

性別:____

民族:____

出生年月日: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

今向______借人民幣大寫:____元整小寫:____元整,期限為____個月.

於__年__月__日一次性還清.

此據

借款人:________

擔保人:________

借款日期:__年__月__日

三、債權不受保護的情況有哪些?

1、借貸進行非法活動。

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進行非法活動而借款的,其借貸關係不受法律保護。如明知個人借款用於賭博、販賣假幣、販賣毒品、走私等非法活動而借款給他人,其借貸合同不受法律保護,對行為人還要處以收繳、罰款、拘留,甚至追究刑事責任。

2、非法金融業務活動。

3、非金融企業以合法借貸掩蓋的非法金融活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問題的批覆》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無效:

(一)非金融企業以借貸名義向職工非法集資;

(二)非金融企業以借貸名義非法向社會集資;

(三)非金融企業以借貸名義向社會公眾發放貸款;

(四)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

4、企業之間的借貸合同。

《貸款通則》規定:“企業之間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辦理借貸或者變相借貸融務。”企業之間的借貸合同違反國家金融法規,屬於無效合同。依照有關法規,對於企業之間的借貸合同,法院除判決返還本金外,對出借方已經取得或約定取得的利息應當收繳,對借款方應處以相當於銀行利息的罰款。

5、明為聯營實為借貸的合同。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聯營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企業法人、事業法人作為聯營一方向聯營體投資,但不參加共同經營,也不承擔聯營的風險責任,不論盈虧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潤的,是明為聯營,實為借貸,違反了有關金融法規,應當確認合同無效。除本金可以返還外,對出資方已經取得或者約定取得的利息應予收繳,對另一方則應處以相當於銀行利息的罰款。

6、違背真實意圖的借貸關係。

一方以欺詐、脅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圖的情況下所形成的借貸關係,應認定無效。借貸關係無效由債權人的行為引起的,只返還本金;借貸關係無效由債務人的行為引起的,除返還本金外,還應參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給付利息。

7、高利貸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由此可見,高利貸利息不受法律保護。

借錢跟收受回扣,這兩者之間是毫無關係的。但司法實踐中,犯罪嫌疑人收回扣的方法很多,很多時候不會直接收取回扣,就是利用寫借條或其他比較隱蔽的方式收回扣的,算不算收回扣也不能僅憑藉條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