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追債的方法有哪些
一、債權人追債的方法有哪些
第一招:防患於未然是最高境界
法官認為,進入訴訟程序、用法律武器追債,是企業和個人不得已的選擇,能夠防患於未然才是規避追債風險的最高境界。法官戴波介紹説,發生經濟聯繫前,瞭解對方企業的資信是最基本的工作。對於企業來説,先調查對方的工商登記資料。在查工商登記資料時,有些工商局不僅提供簡單的註冊資料,有時還會提供該企業詳細的年審及企業變更資料,這些資料是瞭解企業資信的重要渠道。
第二招:面對欠債果斷出擊
法官認為,如果是因為欠債發生糾紛,必須態度堅決地採取法律行動解決,不要因為數額少,對方口頭承諾而一拖再拖,等對方轉移資產,再採取法律行動已是無濟於事。
第三招:起訴前申請凍結對方資產
對於贏了官司輸了錢的現象,戴波説:“起訴時,就先採取訴前保全措施,申請法院快速查封、凍結欠債人的資產,也可以把這一點理解為將勝訴款項最終執行到位第一步。”同時需注意的是,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必須在申請訴前保全15日內提起訴訟,否則訴前保全將無效。
第四招:合同約定仲裁節約時間
訴訟階段,按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一審一般是6個月,二審是3個月,兩審終審。利用審限轉移資產、拖延時間是債務人逃避債務的慣常手法。面對法院時效上的問題,一些對現金流動要求比較高的當事人也可在最初籤合同時與對方約定發生問題時通過仲裁解決,明確約定仲裁地點及仲裁庭,如此,可滿足時間快捷的要求。
第五招:注意申請強制執行時效
“訴訟雙方中有一方是個人的,在判決勝訴後的一年時間內申請強制執行是有效的,雙方都是法人的,在判決勝訴後的半年時間內申請執行才是有效的。如果超過法定期限不申請執行,就喪失了強制執行申請權。”兩位法官都認為,申請強制執行的時效問題必須引起申請執行人的重視。
二、發生債務糾紛如何解決
一般情況下,債務人不清償債務,債權人只能向法院起訴,以合法的方式來強制債務人清償債務。通常情況下債權人是不能直接行使強制權的,包括扣押財產的行為。但這也不是絕對的,在法律許可的情況下,債主可以扣押債務人的財產。下列兩種情況下是允許債權人扣押財產的:
1、按合同約定一方佔有對方的財產,對方不按照合同給付應付款項超過約定期限的,佔有人有權扣押該債務人的財產。
2、當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一定的財產物為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便可扣押抵押物,並可以抵押物的價值優先實現自己的債權。例如甲以耕牛抵押借款一千元,到期未還,債權人便可以扣押該耕牛以敦促甲還債,也可以依法變賣該牛使自己的權利實現,也可使耕牛折扣歸己,餘款可退還。這就是民法上的抵押權。
本站小編已經在上文中為大家介紹了五種,不管債權人採取怎樣的追債都必須要遵紀守法,不能做出一些違法的行為來,否則不僅欠債無法討回,還有可能給自己帶來更多的損害。當然,在追債的過程中其實也是可以委託專業的律師來為自己提供法律幫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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