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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債的方法有幾種,追討欠債有哪些方式

在借款活動中,出借人難免會遇到需要自己討債的情況。那在實踐中,討債的方法有幾種呢?其實,討債的方法有很多,但對於不同的逃債情況,當事人應該選擇不同的追債方法。那實務中,一般哪些情況能適用“函電”討債法呢?下面將為您做一個較為具體的解讀。

討債的方法有幾種 追討欠債有哪些方式

一、討債的方法有幾種

1、“函電”討債法

(1)是指債權人通過向債務人發送催款索款的信函、電報、傳真,或通過電話等簡易方式,以達到追回債款和清結債務的目的。

(2)優點:經濟實用;免傷和氣,便於改善關係;作為應急手段,便於及時中斷時效;便於債權人收集和保存證據。

(3)使用範本:一直保持業務往來且關係較為密切的;債權債務關係明確且爭議不大或無爭議的;債權金額不大,且債務人有償還能力的;相距較遠,且交通不便,或債務人眾多,並相對分散;債權人意欲收集和保存確權書證。

2、“會議”討債法

(1)優點:方便易行,有利於提高討債效率;便於全面瞭解債務人的情況和制訂相應的對策;便於債權人集中優勢“兵力”打“殲滅戰”或“攻堅戰”。

(2)適用範圍:債務人眾多,但在一定的區域又相對集中;債權債務關係明確,不易產生異議或發生爭執;債務總金額雖然不大,但眾多債務人的平均債務數額不大的案件。

3、“公證”討債法

優點:強化債務人償債的責任意識;不經審判程序,即可直接申請強制執行;作為債權人延誤時效的補救措施;

4、“留置清償”討債法

(1)優點:確保債務人實現債權;督促債務人及時履行債務;留置權與抵押權相同。

(2)適用條件:以債權人因合同關係佔有債務人的財產為前提;只有當債務人到期不履行義務時,債權人才能行使留置權;留置的財產應是債權人依合同約定而合法佔有的財產;債權人留置財產後,經過一定期限,債務人仍不履行義務的,債權人方可實現留置權。

5、“抵押清欠”討債法

(1)操作方法:設定抵押權;行使對抵押權的佔有及其例外情形;實現抵押權

(2)適用時應注意:要注意審查抵押人是否對抵押物享有所有權或經濟管理權;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的抵押物應當是依法可以流通的財產;實現抵押權要符合法定條件;實行“多退少補”原則;抵押人對抵押物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要謹防債務人提供虛假的擔保。

6、“訴訟時效”討債法

(1)訴訟時效應注意一般訴訟時效(2年)和特殊訴訟時效的規定。

(2)具體操作方法:對於債務關係明確,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訴訟時效尚δ到期的討債事宜,可先“禮”後“兵”;注意“訴訟時效中止”的運用;在訴訟時效期間即將屆滿時,債權人因主觀或客觀原因δ能及時行使權利時,可採取相應的措施,使訴訟時效中斷,轉被動為主動;正確適用“訴訟期間的延長”;另闢蹊蹺,實現權利請求。

7、“訴前保全”討債法

(1)優點:防止債務人轉移、揮霍或隱匿其財產,為債權人實現權利和創造條件;督促債務人自覺清償債務;輔之以訴訟手段,確保債權人實現權利。

(2)適用條件:申請訴前保全的主體;申請訴前保全的事實根據;提供擔保;在法定期限內起訴。

(3)應注意的問題:債權人在申請訴前保全應密切注意債務人對其財產的“處分”動向;對已超過訴訟時效的權利請求,債權人不應申請訴前保全;根據具體情況來決定是否行使起訴權;申請人無力提供擔保時,可直接起訴。

8、“先予執行”討債法

適用“先予執行”的具體條件: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係明確;不先予執行將嚴重影響權利人的生活或生產經營;被申請人具有先予履行義務的能力。

二、哪些情況能適用“函電”討債法

1、一直保持業務往來且關係較為密切的;

2、債權債務關係明確且爭議不大或無爭議的;

3、債權金額不大,且債務人有償還能力的;

4、相距較遠,且交通不便,或債務人眾多,並相對分散;

5、債權人意欲收集和保存確權書證。

綜上,是關於“討債的方法有幾種”以及“哪些情況能適用‘函電’討債法”的有關討債的材料,希望對您能有一定的幫助。正所謂“魔高一尺,道高一丈”,所以當您遇到借款人逃債的情況時,您不用慌張,完全可以拿起相應的“武器”對付他。如果您不知道應該如何選擇“武器”,那麼建議您可以去諮詢一下專業的律師,讓律師為您提供有效的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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