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貨款詐騙案例
案例
2008年3月17日,黃某某通過電話聯繫在南寧市龍州縣的朋友李某,答應在欽州可以以1900元/噸的價格收購李某銷售的玉米。次日,李某將21.24噸玉米從龍州拉到欽州 市區交貨給黃某某。黃某某接收貨物後,在對欽州當日玉米銷售價格不瞭解的憒況下即叫鄧某將貨物售出,銷售價格為1700元/噸。當日下午,鄧某即將賣得的玉米貨款共計34000元打入黃某某的銀行賬户。當貨主李某找黃某某要取貨款時,黃某某以貨款未得為由拒絕支付,隨後更換手機號碼,與李某中斷聯繫。黃某某將34000元玉米貨款用於個人揮霍,至案發仍未歸還。經物價部門鑑定,本案21.24噸玉米價值人民幣39294元。黃某某在庭審中辯稱自己不構成犯罪,而是拖欠貨款行為,屬於民事上的經濟糾紛。
評析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被告人黃某某的行為是經濟糾紛,還是構成詐騙罪。在經濟往來中,因客觀原因未及時支付貨款,因拖欠貨款引起經濟糾紛是常見現象。然而,如果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貨款的目的,拒不支付,則可能構成詐騙犯罪。區分二者關鍵是看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
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的是詐騙罪。
欽南區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時認為,在本案中,被告人黃某某向被害人李某隱瞞了欽州市當地玉米行情,以高於銷售價格的價錢謊稱向李某收購玉米,騙得李某拉來玉米,貨物交付後,黃某某不管盈虧即託人將貨物出賣取得34000元玉米貨款。在李某向黃某某收取貨款時,又隱瞞已收得貨款的事實而拒不支付,並採取更換手機號碼的方式切斷與貨主李某的聯繫,進而將所得貨款私吞用於個人揮霍。黃某某的上述一系列行為足以反映其 主觀上具有非法佔有該筆貨款的目的,其一開始就不是想做生意,而是想騙取李某的貨物 ,出賣非法獲利;客觀上實施了誘騙他人交付貨物,隱瞞貨物已賣出,貨款已到手的事實, 將貨款非法佔為己有。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被告人黃某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取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用於個人揮霍,數額較大,構成詐騙罪,遂依法已犯詐騙罪對被告人黃某某作出有期 徙刑四年,並處罰金三萬元的一審判決。
通過以上這個拖欠貨款詐騙案例,我們能很清楚的認識到拖欠貨款構成犯罪的條件,它的前提是當事人具有主觀上的非法佔有他人財務的目的,並以欺騙等手段取得。如果只是因為客觀的原因未能支付貨款,並不構成犯罪,只能作為民事糾紛進行處理。
-
債權代位行使案例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為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為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為...
-
如何確定該案中利息損失的起算點
【案情】2013年3月10日,王某從趙某處購買花崗石板材數車,總價款為16萬元。貨物交付當日,王某向趙某支付現金1萬元,並以資金短缺為由請求對剩餘價款15萬元推遲支付,趙某表示同意推遲一個月。五個月後,趙某要求王某支付拖欠的15萬元價款,王某遂向趙某出具欠條一張,內容為...
-
債務人死亡繼承人還債案例
遺產繼承是指生前享有財產因死亡而轉移給他人的死者為被繼承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財產為遺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被繼承人的合法遺囑承接被繼承人遺產的人為繼承人;繼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規定或者被繼承人所立的合法遺囑享有的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就是繼承...
-
繼承債務糾紛案例
傳統家事糾紛案件,一般是指涉及家庭內部成員之間的案件,如離婚、贍養、撫養、扶養、繼承、分家析產等,現在已經涵蓋了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後損害責任、人身自由權、夫妻財產約定、婚生子女否認、生父確認、同居關係析產和探望權、監護權、被繼承人債務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