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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銀行借貸糾紛有哪些主要原因

發生銀行借貸糾紛的主要原因:
(一)借款人只顧個人利益,不信守合同,信譽低下,合同到期後,有償還能力卻拖欠不還。
(二)借款人經營虧本,沒有償還能力,也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另外,借款人為躲避債務,外出打工,沒有確切地址而導致欠款不能歸還,信用社為此起訴的也不在少數。
(三)擔保人法律知識欠缺,有還款能力,拒不承擔保證人的義務。
【法律依據】
《中國農業銀行中長期貸款項目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
借款人在借款期限內,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農業銀行可按規定加罰息,並有權停止發放貸款和提前收回已發放的貸款,或採用其他保全措施:
(一)未按規定用途使用貸款,經農業銀行要求糾正仍不改正;
(二)提供虛假的計劃、統計、財務會計報表等資料;
(三)拒絕接受農業銀行對貸款項目進行監督管理;
(四)未徵得農業銀行書面同意而實行承包、租賃、合資、兼併、分立、股份制改造、委託管理和申請破產等重大變更,或未還清貸款之前以貸款項目的資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五)擔保人違反擔保合同或喪失擔保能力,借款人又無法落實符合農業銀行要求的新擔保人;
(六)捲入或即將捲入重大的訴訟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糾紛,可能侵害貸款人權益;
(七)發生其他足以影響借款人償債能力的事件或表明借款人缺乏償債誠意的行為;
(八)借款人不按期還款,又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展期手續。

發生銀行借貸糾紛有哪些主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