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了銀行債務怎麼辦?
一、破產了銀行債務怎麼辦?
1,如果法院已經受理債務企業的破產申請的,債權人應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在法院確定的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內向法院申報債權。
2,在由破產企業管理人對破產財產變價出售,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並按順序支付:
(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户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產債權。在支付前(一)、(二)項後,如果有剩餘破產財產的,再由普通破產債權人按比例分配;如果沒有剩餘破產財產的,則債權將得不到清償。
二、 破產後應當申請債權
對於擔保人破產的情況,目前最大的問題是債權人是否可向法院申報債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55條第1款第(10)項規定:“債務人為保證人的,在破產宣告前已經被生效的法律文書確定承擔的保證責任,屬於破產債權”規定,債權人只能憑生效法律文書確定保證責任來申報債權。一種認為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法院不能受理;另一種觀點是如果法院不予受理,這不利於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即使沒有生效的法律文書來確定擔保責任,債權人仍可向清算組申報債權。
因為如果主債務已到期,法院應當按照《破產法》相關規定對該債權進行審查,擔保債權一經確認,就成為確定的債權,可參加分配。如主債務尚未到履行期的,因擔保人是否承擔擔保責任不確定,此時應先確認為臨時破產債權,待主債務到期後再確定為正式的破產債權。如果主債務在破產財產分配時仍未到期的,法院應對債權人可能在破產分配中受償的數額進行預留,此種做法更合理地保護了債權人的利益。
在司法實踐中,公司企業在無法繼續生產或者經營時,可以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來提出破產申請,在破產時,還需要對企業的資產進行清算,並按照規律規定的償還順序來對銀行債務進行清償,另外還涉及到員工安置等情況,應當嚴格按照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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