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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原告陳述範文

民間借貸原告陳述範文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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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原告陳述詞應該怎麼寫的呢?

代 理 詞
  審判長(員):
  作為****先生的代理人,本人蔘加其與崔**先生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的訴訟,發表如下代理意見,誠望貴院予以參考。
  一、崔**欠金**人民幣60萬元,事實清楚,證據確鑿
  2006年11月9日,金**借給崔**人民幣60萬元,崔**簽署借條給金**,並提供了一張支票、3個營業執照作為擔保。其中,支票系北京西斯科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簽發;營業執照單位名稱分別為:北京西斯科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北京福萊斯快餐食品有限公司和北京西斯科國際食品有限公司。
  二、崔**提供的質押支票系空頭支票,存在詐騙之嫌
  崔**所提供作為擔保的支票系空頭支票,並以此欺詐金**獲得了借款,涉嫌犯罪。
  三、崔**認可了借條中自己簽名系其真實、自願的行為
  2008年6月18日,在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酒仙橋法庭第6號法庭主持的談話中,崔**已經承認自己在借條上簽字,並沒有受到脅迫。據此,該借貸行為屬於崔**合法有效的民事行為,崔**應當承擔還款義務。
  四、崔**未能按照約定期限還款,應當向金**支付利息
  借款時雙方約定了一週之內還款,崔**向法院提交的《陳述詞》第二頁“雖然是一週時間”也證明了該還款期限約定的真實性,可是,崔**逾期遲遲不能還款。按銀行同期利率計算,截止2008年4月10日,該筆利息數額為35190元人民幣,崔**應當及時支付給金**。
  五、金**之收入來源與本案無關,亦不影響崔**借據的有效性
  崔**陳述詞中提及金**收入來源問題,本人認為,與本案關係不大,亦不影響崔**親自簽署之借據的有效性。
  代理人:張志勝
  2008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