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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擔保合同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法律1.04W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説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簽訂擔保合同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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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擔保合同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擔保方式分為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在簽訂擔保合同時候需要明確採取哪種擔保方式、擔保的範圍、擔保的期限,主債權的相關情況等。
在簽訂抵押合同時要注意以下事項:
1、當事人不得事前有絕押的約定,即“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嘗時,抵押物的所有權轉移為債權人所有。但如果該約定在債務人已經實際發生不履行情勢之後,則屬於抵押權實現方式的約定,為有效約定。
2、抵押合同應當採取書面形式。不具備書面形式的抵押合同無效。
3、抵押登記非常重要。因為法律規定,大多數抵押必須依法辦理登記,否則抵押不發生法律效力,如以機械設備等動產作抵押,不辦理抵押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在簽訂質押合同時要注意以下事項:
1、質押須簽定書面質押合同並轉移質物的佔有,如果是動產質押,必須完成質押物的交付。如果是存單等權利質押,必須完成權利憑證交付的交付。
2、雙方當事人不得事先約定在在債務履行期屆滿質權人未受清償時,質物的所有權轉移為質權人所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 第四十條訂立抵押合同時,抵押權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約定在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時,抵押物的所有權轉移為債權人所有。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條,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