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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借條的人不是真正的債務人如何處理?

一、打借條的人不是真正的債務人如何處理?

打借條的人不是真正的債務人如何處理?

借條借款人不是實際用款人需要提供相應的證據證明自己不是實際的使用人,也不是實際的借款人,否則的話對於所簽下的借條需要承擔一定的責任,也就是需要還款,當然很多情況之下,實際上也是存在着委託代理關係的。

借款人與實際收款人不一致時,借款人應作為被告。由於民間借貸中借款交付與否,直接影響借貸關係是否生效,而收款人與借款人不一致,則往往可能是因為收款人是根據借款人的指示而導致的。如當事人對借貸合同的當事人無爭議的,實際收款人宜作為證人蔘加訴訟以證明借款交付事實。如借款人否認收到借款的,為便於查清事實,切實做到案結事了,宜追加實際收款人為當事人參加訴訟。

二、民間借貸應注意什麼?

1、出借人稱借款到期未還,借款人承認借款真實但主張已歸還借款的情況下,舉證責任的分配

借款人承認借款真實,但主張已經歸還的,屬於對借款真實存在的自認。對該借款事實一般可直接予以確認。至於借款人提出已經歸還的抗辯,屬於對權利消滅的主張,應由借款人對相應主張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

在出借人與借款人之間存在多筆借款,借款人主張已經歸還借款並提供付款證據,而出借人主張借款人償還的是另外的借款,或者是依法應當優先清償其他債務從而不能產生清償係爭借款效果的,屬於權利性主張,債權人應對此主張負舉證責任。

2、借條只有法定代表人簽字時,還款主體的認定

借貸行為屬合同行為,要約、承諾的意思表示只能在相對方之間發生法律效力,關鍵是要證明意思表示指向的對象,這屬於事實認定問題,而非法律適用問題,應根據各案情況,結合證據加以判斷。

隨着我國的社會經濟水平的不斷提高,我國的債權債務的糾紛數量也是在不斷上升的,對債務人有可能轉移、變賣、隱匿與案件有關的財產的,法院可根據當事人申請或依職權採取查封、扣押、凍結、責令提供擔保等財產保全措施。

標籤:借條 債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