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去世如何向其妻子催收?
一、債務人去世如何向其妻子催收?
債務人去世可以通過訴訟、協商等相關方式向其妻子催收。
債務人去世,債權人可以主張權利,向遺產繼承者催收債務。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税款和債務,繳納税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但如果欠債人留下的遺產數額小於應繳納的税款和債務,那麼就不能全部拿回自己的錢,除非其繼承人自願償還。
借款人未按期還款,出借人可以催還(要有催還的憑證,如催款單、手機催款信息記錄等)欠款,看看是否可以協商。協商不成就及時起訴至法院,也可在借款人逾期不還款直接起訴至法院,如果有對方的財產線索,也可以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因為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義務人可以提出不履行義務的抗辯。
二、個人債務清償順序是怎樣的?
1、優先債權為第一清償順序。
所謂優先債權,是指債權人在遺產上有抵押權、質權、留置權等情形的債權。享有這種權利的人為優先權人。優先權人的此種優先債權的效力不應當受遺產繼承的任何影響。它應當先於普通債權而得到清償。但是,享有這種特別擔保的優先權人也不是對遺產全部均享有優先清償的權利,倘若在供擔保之物或權利不足以清償其債務時,則其不足的部分,仍然應當與普通債權處於同一清償順序而受清償。
2、普通債權為第二清償順序。
普通債權是相對於優先債權而言的。在繼承債務的清算中,首先要清償優先債權。優先債權清償完畢以後,再清償普通債權。對於普通債權的清償應以繼承人已經知道的(包括債權人已經報明的)為限。繼承人無從知道的債權當然也就無法清償。對於尚未到清償期的債務,也應當在遺產債務清償時一併清償,以避免延緩整個遺產債務清償的進行。對於那些附有條件而條件尚未成就的債權的清償問題,情況較為複雜,不可一概而論,應由繼承人和債權人互相協商,或請求人民法院根據具體情況酌情估價處理或請鑑定人評定數額。如果被繼承人的遺產在清償了優先債權以後,不夠清償已知的普通債權,則應當根據公平原則,對於各項普通債權按其數額的比例計算,分別予以償還。
債務人去世後,其債務是否需要清償,應當根據不同情況來判斷,實際上如果留下遺產的,應當是利用遺產來清償債務。繼承人已經繼承相關遺產的,繼承人也需要在其繼承的範圍內承擔清償債務的責任。當然了,如果該筆債務是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其配偶也需要承擔還款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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