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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還款期限未約定應該怎麼辦

借款合同還款期限未約定應該怎麼辦

一、借款合同還款期限未約定應該怎麼辦

第一,協議補充或按照合同的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來確定還款期限。這樣規定的用意在於充分尊重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自治,最大限度地確保當事人訂立合同的自由。

第二,借款人可以隨時請求返還或出借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這是《民法典》為雙方當事人在不能“自行解決”合同中存在的問題時,提供的強制性規定。通過補充協商仍然不能達成協議的,借款人可以隨時向出借人返還借款,出借人不得拒絕。出借人也可以隨時向借款人請求返還,但應先進行催告,並給借款人保留合理的準備期限,合理期限的標準應該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在合理的準備期限屆滿後,如果借款人仍然不能按時歸還借款本金和利息,則應該承擔違約責任。

二、民間借貸合同無效的法律後果

(一)借款人歸還本金

合同無效的法律後果之一,就是返還財產。根據《民法典》第157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後,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民間借貸合同無效,合同中約定的內容自始對借貸雙方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出借人向借款人所提供的借款本金,即沒有法律、合同上的依據,對借款人而言,就應當向出借人返還借款本金,出借人也有權要求借款人返還本金。

(二)民間借貸合同約定的利息、違約金等無效。

民間借貸合同無效,合同中關於利息、違約金、律師費等違約責任的約定也均無效,在雙方之間不再適用。因此,出借人無法根據合同約定的標準主張利息或要求借款人承擔違約金、律師費等違約責任。即使雙方約定的借款利率未超過法律規定的上限,但是如果借款合同被認定為無效的話,該利率標準的約定也就無效,借款人無需依照合同標準支付借款利息。

(三)出借人可要求借款人支付資金佔用費。

民間借貸合同無效,導致合同約定的利息及利率標準無效,但是不影響借款人向出借人支付資金佔用費。資金佔用費在實質上也屬於利息,只是性質上有別於當事人約定的利息,而屬於借款人實際佔用資金期間所產生的利息損失。計算標準一般參照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佈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以需要返還的本金為基準,自借款人應當返還之日起計算至實際清償完畢之日止。在利息約定無效的情況下,出借人如果主張按照這種標準計收資金佔用費的,法院一般會予以支持,但是,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一般是遠低於合同約定的利率標準的。

(四)擔保合同無效。

民間借貸合同產生借款債權,為擔保債權的清償,出借人可能會要求借款人或第三人簽訂相應的擔保合同。在這種法律關係中,民間借貸合同屬於主合同,所簽訂的擔保合同屬於從合同。根據擔保合同的“從屬性”,在法律沒有例外規定的情況下,如果作為主合同的民間借貸合同無效,那麼作為從合同的擔保合同也隨之無效,並且當事人之間不得約定排除擔保的這種從屬性。

對此,《民法典》第388條規定,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以保證合同為例,因保證合同隨借款合同無效而無效的,如果保證人對主合同的無效沒有過錯的,保證人就不再對借款合同所涉款項的返還及所計收的資金佔用費承擔任何保證責任,保證人有過錯的,其承擔的賠償責任也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三分之一。

除此以外,出借人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並以轉貸牟利為目的的,還可能涉嫌犯罪。

在看完了上文之後,大家應該清楚借款合同還款期限未約定應該怎麼辦了吧。借款合同一般是在出借人給了借款之後成立,至於生效就要看實際是否符合相關法律的規定。至於還款的時間,並不是借款合同中必須要有的。因此,當事人也可以不約定還款時間。要是你在這方面還有疑問的話,可以點擊下方按鈕,諮詢我們的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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