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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護的合同,對合同當事人產生的必須履行其合同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這個“法律效力”不是説合同本身是法律,而是説由於合同當事人的意志符合國家意志和社會利益,國家賦予當事人的意志以拘束力,要求合同當事人嚴格履行合同,否則即依靠國家強制力,要當事人履行合同並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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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認定無效民間借貸合同


無效民間借貸合同,是由於存在無效事由,自始不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民間借貸合同。 認定無效民間借貸合同,應從下列三個方面分析:

(一)從簽訂合同的主體看,無行為能力人簽訂的民間借貸合同是無效合同。

不滿十週歲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辯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無行為能力人,他們的民事活動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辯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行為能力人,這些人只能從事與他們年齡、智力、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超出這個範圍從事民事活動須徵得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認可,否則屬於無效的合同,不能發生法律效力。

(二)代理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代理權終止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民間借貸合同;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義同自己簽訂的民間借貸合同;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義同自己代理的其他人簽訂的民間借貸合同;代理人與對方通謀簽訂的損害被代理人利益的民間借貸合同。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籤訂的民間借貸合同。因為這些合同違背了作為有效合同須具備的行為人意思表示真實的條件。

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而形成的借貸合同。

(三)從合同本身內容上看,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民間借貸合同,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為無效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