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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應對債務人轉移財產?

一、如何應對債務人轉移財產?

如何應對債務人轉移財產?

債務人轉移財產債權人可以依法行使撤銷權,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權人應當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

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撤銷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二、債務人財產的範圍是什麼?

債務人財產不僅包括破產案件受理時屬於債務人的全部財產,也包括破產案件受理後至破產程序終結前債務人取得的財產。根據新《破產法》第30條的規定,債務人財產包括以下兩大類:

(一)破產案件受理時屬於債務人的全部財產。破產案件受理時屬於債務人的全部財產是指債務人在破產宣告時所有的或者經營管理的全部財產,包括應當由債務人行使的相關財產權利。

(二)在破產宣告後至破產程序終結前債務人所取得的財產。在破產宣告後至破產程序終結前,債務人仍然可以從事某些必要的民事活動,比如決定繼續履行破產企業尚未履行的合同等,這就存在着取得財產的可能。在破產案件受理時的債務人財產也存在產生收益的可能,這部分財產應屬於債務人財產。在這一時段內取得的財產,既包括實物財產也包括財產權利。

生活中發現債務人轉移財產,債權人就可以充分行使法律所賦予的權利,可以向法院起訴,申請財產保全,在共同的債務中,有多個債務人共同承擔責任,債務人的財產包括兩大類,一個是破產式全部財產,一個是宣告破產後的個人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