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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帶薪休假條例的內容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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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帶薪休假條例的內容是什麼?

帶薪休假是員工的一項基本福利,是賦予連續工作員工的基本權利,為了更好的十員工行使這一項福利,使員工得到最好的休息,從而使員工發揮更大的工作積極性,同時為了避免用人單位妨礙員工享受帶薪休假,因此我國頒佈制定了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都需要遵守該休假條例。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第一條

為了維護職工休息休假權利,調動職工工作積極性,根據勞動法和公務員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户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第三條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一)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於年休假天數的;

(二)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三)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四)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五)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第五條 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並考慮職工本人意願,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

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假。對職工應休未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門、勞動保障部門應當依據職權對單位執行本條例的情況主動進行監督檢查。

工會組織依法維護職工的年休假權利。

第七條

單位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年休假工資報酬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門或者勞動保障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正的,除責令該單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外,單位還應當按照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數額向職工加付賠償金;對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賠償金的,屬於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所在單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屬於其他單位的,由勞動保障部門、人事部門或者職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八條

職工與單位因年休假髮生的爭議,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九條

國務院人事部門、國務院勞動保障部門依據職權,分別制定本條例的實施辦法。

第十條

本條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無論從事什麼勞動連續工作一年的都可以享受職工帶薪年休假,如果工作者工作性質無法享受職工帶薪年休假的,可以按照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給予員工三倍工資獎勵,如果因為帶薪休年假和公司發生爭議,可以依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和其他法律,到有關部門協商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