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簽訂的離婚協議應該有哪些內容
離婚協議是夫妻雙方同意離婚並就子女撫養、夫妻財產分割等問題達成一致意見的書面形式。
那麼夫妻離婚協議一般包括哪些內容呢?
一、夫妻離婚協議一般有哪些內容?
根據《民法典》、婚姻管理條例相關規定,夫妻離婚協議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1、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包括姓名、性別、出生日期、民族、籍貫、工作單位、職業、住址、身份證號、結婚時間、出生子女數以及離婚原因;
2、雙方都同意離婚的表示;
3、有未成年子女或者無法獨立生活的子女的話,需要對其作出生活安排,包括撫養方和撫養費的給付,以及探視問題;
4、夫妻共同財產以及夫妻共同債務的分割和處理;
5、一方有困難另一方實施經濟幫助的具體時間,內容可以包無房可居一方的居住問題如何解決。
6、若一方存在法定過錯的,即重婚、有配偶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無過錯方可以要求其損害賠償;
7、違反協議後的責任。
二、簽訂離婚協議書有哪些注意事項?
1、離婚協議內容必須是雙方自願,採用威脅、逼迫等方式簽訂的財產分割等協議是無效的;
2、離婚協議書必須由雙方本人親自簽署,不得由他人代簽;
3、離婚協議內容不得違反相關法律規定,例如約定離婚後不得再婚、不得離家等內容,該內容干涉了另一方的婚姻自由,是屬於無效約定;
4、不得損害他人以及子女的利益,例如以撫養費為籌碼約定對方放棄探視權,,這一條款因損害了子女的利益為無效條款;
5、不得違反其他公序良俗的條款;
6、離婚協議經登記離婚後生效,協議應當履行,若一方不履行協議內容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其履行。
經過法院判決後,若還不履行的,另可以申請法院要求強制執行;
7、對於離婚這種身份行為不得再附其他條件和期限。
離婚協議書,其實在內容上面更多的還是基於當事人的實際狀況和協商作出的,法律方面並沒有太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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